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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7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湖北的探索和实践

(发布时间:2019-10-13)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5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的发展历程,总结我省人大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湖北的探索、建立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政体的架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人民群众还未完全发动和组织起来,尚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8月9日至15日,湖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武汉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湖北系统地建立起来,揭开了荆楚人民当家作主和地方政权建设的崭新一页。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几年间,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开展工作,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大规模、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66年开始,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12年间没有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工作基本停滞。
  改革开放以后,各级人大的工作迅速恢复,以宪法的重新制定和修正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健全完善、改革发展阶段。选举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实现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先后进行了11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0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充分保障了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也相继设立常委会,改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有效运转。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了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原则、思路举措、重点任务,为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党中央先后作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等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对人大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湖北省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人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人大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建立定期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制度,每年的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都对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作出明确部署,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立分党组,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在我省持续创新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活力。
  二、湖北人大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湖北探索、建立到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特别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来,湖北省人大工作在省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地方立法蹄疾步稳。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从此拉开了我省立法工作序幕。40年来,湖北地方立法不断适应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逐步实现了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关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由“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改革攻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截至今年8月,省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有211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159件。在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加强改革创新、生态、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形成了水、大气、土壤“三位一体”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创制性立法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立法工作机制。把握法规立项、起草、协调、审议、表决等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重要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开展基层听证、第三方听证、网上听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通过推动设立立法机构、充实立法力量、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加强对立法环节的指导,推进市州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监督工作有力有效。监督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以2006年监督法出台为标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经历了从探索到规范的发展过程,人大监督工作也逐步实现了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程序性监督向实效性监督转变,由封闭监督向公开监督转变,由年度监督向连续监督转变。40年来,共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33个,开展执法检查113次,组织专题询问8次、专题调研41次,听取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33件,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省人大常委会对一些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抓住不放,连续多年跟踪监督、持续发力。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个“牛鼻子”,开展《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专题询问,督促解决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湖北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15年以来,建立并执行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和满三年后,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创新司法监督工作,建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平台,推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和工作机制,依法对预算收支实行全口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同步报告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制度。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逐步深化。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围绕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作出决议决定103项,从2014年开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成为常态化制度安排。近几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围绕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先后作出《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有力地保证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
  代表主体作用日益凸显。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坚持所有法规草案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重大立法项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注重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和议案建议办理,2013年以来,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专题学习219人次,举办13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培训代表2150余人次,初任代表培训实现全覆盖。每年选择一批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领衔办理、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人大代表参与督办,推动解决了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共审议人大代表议案20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4031件,见面率和办结率均为100%,代表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6%以上,努力让“群众说了不白说,代表提了不白提”。近三年来,连续组织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组织全省9.3万名五级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脱贫攻坚,走村入户60万户,提出并转办交办意见建议5.3万件,代表反映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产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等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代表行动”成为全省人大系统的一个响亮工作品牌。
  人大建设开启新篇。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省人大设立法制、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建设等8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代表、人事任免、预算等3个工作委员会,常委会设有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修订了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实施《监督法》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近几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作风建设不断深化。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转作风、改文风、正会风、树新风。
  三、湖北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启示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与时俱进,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丰富的启示。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政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注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注重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将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各方面工作置于省委领导之下,及时把省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自觉行动。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注重主动对接和服务省委工作安排,找准依法履职与服务中心的最佳结合点,聚焦实际问题,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着力推动省委工作安排落地落实。实践证明,只有把人大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推动,使人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适应,着力在事关全省工作大局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才能提高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才能取得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开展监督,作出决议决定。实践证明,人大工作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增进民生福祉上出实招,在保障改善民生上用实劲,才能更加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进程。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围绕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和重大改革立法,以立法引领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法治宣传,有力推动了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实践证明,人大必须秉承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担当,才能坚定不移做全面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
  第五,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奋力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探索创新也永无止境。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激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优势和力量,加强同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推动上下级人大整体联动,提升人大工作整体实效。注重创新工作机制,每年推出一批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创新履职方式,综合运用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打好“组合拳”,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实践证明,只有紧跟时代脉搏、把握发展规律、富于创造创新,才能使人大工作永葆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上述经验弥足珍贵,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这些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持,把三者有机统一于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全过程,统一于我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全过程,统一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责任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