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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条例》关于严守政治纪律的十个新规定 任大立

(发布时间:2016-12-17)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阶段,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一系列新任务新挑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如何应对挑战、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凝聚全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我们党对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主题,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被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内容最全、要求最严的党内法规。新《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突出政治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如何严守政治纪律作出了更全面、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有以下10个方面。

  新规定之一:具体界定了在哪些场合、采用哪些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宣言和声明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原《条例》只是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宣言和声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明晰,执行时难以把握尺度。新《条例》在“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宣言和声明”的前面,加上了具体的形式,即“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从而使执纪时更明晰,更有操作性。

  新规定之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新《条例》规定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有现实针对性的。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党员干部不仅不能严格执行党的大政方针,有时还妄加评议,说三道四。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并不是限制党员的言论自由,党员在党内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反应。所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指对中央大政方针的议论,是不分场合之议,是无客观事实依据之议,是无逻辑之议,是无程序之议,是不负责任之议。如果议论是讲场合、讲事实、讲逻辑、讲程序、负责任的,就不是妄议,而是正常的批评和建议。

  新规定之三:界定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具体内涵。原《条例》中有一项规定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但“党和国家形象”比较抽象,执行违纪处分时难以把握尺度。新《条例》为了使该纪律执行时便于操作,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后面增加了“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这段话,明确指出了哪些行为属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新规定之四:不允许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原《条例》规定,党员不能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而在当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更多是以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等形式出现的。故新《条例》在保留原规定内容的同时,增加了如下新规定:“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方面的要求更严、更细了。

  新规定之五:不允许在党内拉帮结派。新《条例》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近些年来,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结党营私的突出问题,如近几年被查处的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等人,就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严重影响党的团结统一。

  新规定之六:不允许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自作主张。在“执行中央决定”方面不遵守政治纪律的表现,除了拒不执行、阳奉阴违之外,新《条例》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新规定之七:不允许对抗组织审查。对抗组织审查在原《条例》中属于“总则”部分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款,新《条例》将其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行为之一。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以高压态势反腐,但有犯罪嫌疑的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被组织调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故新《条例》把“对抗组织审查”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新行为,并且有详细规定,即“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新规定之八:不允许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原《条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新《条例》明确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规定,“参加迷信活动的,也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近些年来,部分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迷信所谓的“风水大师”,自己做了亏心事,还妄想通过迷信活动保自己平安或晋升,有的还相当严重,影响恶劣。

  新规定之九: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放任不管也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个规定相当严格,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自己不违反政治纪律,还要求领导干部对同事和下级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要敢于斗争,否则出了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定之十:不允许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留下了许多优良传统,如党的七大概括的“三大优良作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等;也有许多好的工作惯例,如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等。但当前,有些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没有得到很好地继承和发扬。为解决这个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所以特别突出政治纪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二是由于原《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不够全面、不够具体,执行时不好操作。三是原《条例》实施12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政治纪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要求越来越严格,有许多新思想、新理念和新举措。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条例》与时俱进地增加了许多内容,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入的规定,为深入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重要保障。■

  (作者系省委党校党建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