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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

(发布时间:2017-05-14)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同时,我们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5月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作了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 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5年12月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于同年12月24日公布实施。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二、我省全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湖北作为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从2015年7月起在武汉等9个地区、69个县级检察院开始为期2年的试点。湖北省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求省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精心谋划,稳妥推进。湖北省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的正确领导、省人大的监督和各级行政机关的配合下,“以非常之举、形成非常之势、展现非常之为”,克难奋进,勇于探索,全力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截至2017年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93件,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5件;从领域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2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6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6件,食品药品领域1件。法院已判决5件。70%的试点基层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居全国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湖北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标杆和样板向全国推广。

  一是积极稳妥,正确把握监督原则。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一方面按照中央、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办案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注意办案方式方法,避免试点工作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坚持既保护公益,又促进发展的原则,一方面通过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注意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助推相关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实现保护环境、保障经济、服务企业的“三赢”效果。坚持既监督又支持的原则,既通过办理案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机关形成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合力。

  二是领导高度重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省检察院党组先后三次召开全省专门性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督促。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上阵,听取案件汇报,审定出庭预案,加强沟通协调。各地普遍将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采取硬措施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三是做好沟通工作,创造良好的案件办理环境。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省检察院先后三次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汇报试点工作主要精神和情况;各地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汇报,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表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庭审程序、非试点地区案件向试点地区移送的程序等重大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加强与被告的沟通,打消被告的顾虑,得到被告的理解。

  四是突出特色,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充分结合湖北省情, 9个试点地区全部为长江和汉江流域辖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办理无排污许可、超标排污、无环保配套设施、向水体排放毒、油、酸物质等水污染案件。试点以来,共办理水资源公益诉讼案件83件,占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的23.9%。

  五是坚持宣传纪律,做好舆论引导。始终坚持“办案”和“舆论引导”一起抓,严格按照最高检的要求,遵守宣传纪律,特别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坚决杜绝不当炒作。

  三、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成效初显

  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成效突出。

  一是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诉前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整改,有效维护了公益。如湖北省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超排、偷排,无环评手续或无防污染配套设施,无排污许可证和违法处置、运输固体废弃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督促行政相对人整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初步得到了遏止。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的专项监督活动,共挽回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986.4亩,已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84.7亩,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86.3平方公里,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8.5公里,促成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2亿余元,促成保护和收回国有资产和权益价值2300余万元。

  二是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在检察机关提出诉前建议后,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17件,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22件,报请县级政府关停5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限期治理和恢复原状19件,收缴土地出让金23件,在国有资产领域追缴国家相关资金32件。

  三是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合力。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介入后,很多行政相对人因为检察机关的震慑力,主动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部门起诉后,相关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积极整改。

  四是探索了公益诉讼庭审活动的基本程序与模式。在郧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了体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特殊诉讼地位、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特点的相关做法,并在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庭审程序设置、出庭人员组成与分工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经验,并被高检院向全国推广。在恩施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探索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模式,总结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在庭前会议、庭审程序设置、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区别,该案被作为湖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样板向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