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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努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31)

刘玉坤

  党中央作出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既是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工作要求,2021年11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是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法治举措。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必须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必须把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摆在工作大局、全局中谋划部署,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努力做好我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篇大文章。
  一、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
  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人口是国力的根本,是影响经济规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变量。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仍然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人口众多的国情没有改变。但从人口数量看,近10年间,我国总人口数增长速度延续放缓势头,相较于2010年“六人普”时增加7205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53%。这一增量比从2000年“五人普”到2010年“六人普”10年间减少185万人,增速降低0.04个百分点。从人口结构看,2020年大陆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2.64亿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8.7%。总体来看,我省常住人口总量仍然保持平稳,但近年来人口增速有所回落;老年人口规模增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年龄结构呈现“低龄人口慢增长、老龄人口快增长、劳动适龄人口缓慢减少”的特征。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国人口高速甚至于超高速增长的时期已渐行渐远,人口惯性增长阶段正渐趋尾声,人口零增长乃至负增长的时代则渐行渐近。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了1978年来的新低。到“十五五”时期,会迎来中国人口总量的“拐点”。自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的20年间,老年人口比例增长了8.4个百分点,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迈入人口零增长乃至负增长时代,是中国在人口领域所面对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老龄化是全球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必须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决策的重大意义,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从各个维度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积极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转型
  1982年,计划生育正式被确定为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所缓解,人口素质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福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人口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作出了逐步调整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等。
  进入新世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变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重大转型,一是工作目标由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向调控总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作出的适当修改,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从“控制”转向“调控”,从“稳定低生育水平”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工作手段由强化管理、严格处罚为主向注重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生育需求转变。修改条例的立法理念是从管理型立法转变为服务型立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同时强化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等。比如,我省修改了原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增加了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删去了原条例“组织管理”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生育调节”章第十七条以及“法律责任”章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等。三是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管理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共治转变。修改后的条例诸多条款都有所体现。
  三、配套支持措施很重要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必将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持和内需支撑。但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不是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到“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是配套支持措施的落实、落细、落地。
  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高龄少子特征突出,生育意愿低,既有生育观念变化的原因,也有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切实解决好现实中存在的“不想生”“不敢生”“不能生”等问题,必须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平稳落地。应在下列方面强化措施:一是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安全,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二是完善普惠托幼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加强综合监管;三是尊重妇女生育价值,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措施,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四是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制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帮扶关怀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修改后的条例就配套支持措施供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修改再生育的条件;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引导,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育观;加强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等事项联办等。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明确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服务。在强化支持措施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对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父母育儿假、护理老人假等作出规定;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增加生育保险和托育责任保险的规定,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等等。
  四、做好修改后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聚焦解决我省人口生育面临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对生育水平持续走低的关切,促进人口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宣传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条例作为重要工作,用法治思维、担当精神、务实作风,扎实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我省落地见效。
  加强教育引导。家庭生育意愿不高是造成人口问题的主要因素。解决“不想生”的问题必须从扭转生育观念着手,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采取年轻人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大力宣传适度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尊重生育价值,强调家庭生命周期适龄婚育的重要性,鼓励生育观念多元化,加强适龄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积极培养科学生育文化,让适度生育人口观念深入人心。
  加强制度供给。各级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要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人口预测预警制度等,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一网通办”;规范出生缺陷相关技术服务标准,加强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发展普惠托幼服务体系;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等等。
  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党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领导协同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加强政府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增强工作合力。跟进开展督查,加强工作考核,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组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推动修改后的条例正确有效实施。■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