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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奋力书写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检察答卷

(发布时间:2022-10-21)

许一鸣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自然资源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对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深入人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动参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必须完成好的时代课题。
  一、深刻把握检察机关在长江大保护中的职责使命
  实施长江大保护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宜昌检察机关要主动担当作为,肩负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和法治责任。
  (一)服务长江大保护是检察机关回应新时代新战略新定位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工作,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宜昌地处长江中上游结合部,拥有232公里长江岸线,水电资源丰富、自然矿产富集、生态优势明显,是三峡工程和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宜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肩负的特殊使命。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是宜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实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服务长江大保护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迈进新时代,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长江是我国第一长河,全流域水资源约占全国河流径流总量的36%,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检察机关服务长江大保护,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具体体现。
  (三)服务长江大保护是检察机关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2021年,《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具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督促负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及督促违法行为人进行生态赔偿修复等职责,肩负着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了多项服务保障措施,发布了多批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实践指导。作为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应积极回应长江大保护司法需求,主动作为,坚决扛起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检察责任。
  二、及时总结提升检察机关服务长江大保护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宜昌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地理优势、职能优势,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努力构建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的综合治理体系,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惩”“治”并举,推动生态修复。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等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法律监督,形成高压震慑。近三年来,共审查起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54件24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5件7人。在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推动生态修复治理,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提起诉讼90余件,既有力惩治了犯罪,又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环境予以修复。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等专项活动,办理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438件。多个基层检察院推动设立了补植复绿基地,督促恢复被毁损、非法占用的长江流域林地、耕地面积4870余亩、被污染水域面积945亩,向长江投放成鱼10303公斤、鱼苗243.6万尾。所办理的长江码头船舶污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个案件被最高检、最高法评为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典型案例。
  (二)强化源头预防,推动溯源治理。强化类案监督,对涉长江大保护的案件进行系统梳理,聚焦案件反映的执法监管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向负有长江大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堵塞管理漏洞,加大行政监管和保护力度;推动建章立制,围绕办案反映的破坏长江生态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宜昌秭归县检察院、猇亭区检察院等地结合非法采砂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有效规制了非法采砂的乱象;加强警示教育,在长阳、秭归等地建立多个生态资源警示保护教育基地,结合公众开放日、主题党日、法治实践教育等活动,组织行政机关人员、基层组织人员、代表委员、学生等进行参观,提高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意识。
  (三)加强内外协作,推动多元共治。强化区域协作,与襄阳市、荆门市等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通过建立线索移送、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生态修复协同机制等,共同协调和研究解决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交通、环保等行政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与生态环境局、河湖长制办公室、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制度、“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多项协作机制,形成多方位的生态治理合力;强化内部协作,设立服务长江大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全面整合“四大检察”职能,推行涉长江流域案件“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办案模式。制定出台《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在宜昌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专项检察行动,构建起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长江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深化创新检察机关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工作举措
  长江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强化系统思维、流域思维,坚持打击、监督、治理并重,融合四大检察职能,突出保护重点,凝聚保护合力,提升长江大保护司法治理效能。
  (一)坚持点面结合,筑牢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堡垒。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刑事司法保护,从严惩治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多发高发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方式,加强环境污染责任、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强化对涉及渔政、林业、矿区、企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当行为的非诉执行监督;加强水域岸线、水生态环境、水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聚焦河湖生态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通过会商研判、行政磋商、检查督办、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另一方面,要围绕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治理难题。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生态治理的工作部署,针对多发违法犯罪领域确立打击和监督重点,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河道开发、工业废物污染、废弃矿山等影响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统筹协调,凝聚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合力。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统筹“四大检察”职能,形成上下一体、高效协同的监督办案合力。一是加强纵向协作。树立检察机关“一盘棋”理念,通过指定管辖、现场指导、成立专案组等方式,统筹抓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通过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总结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横向协作。打破部门壁垒,加强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在调查核实、证据收集、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密切协作,形成一体化办案格局。三是加强区域协作。结合各地实际,打破地域限制,探索建立专司长江大保护专门检察院,对涉及长江大保护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不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能力。
  (三)坚持开拓创新,激发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动能。强化交流培训,探索与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交流挂职、同堂培训,积极落实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通过相互派员挂职交流、调研座谈等方式,共享长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经验,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强化科技运用,适应数字时代新变化新要求,深化“两法衔接”平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益诉讼检验检测实验室、“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技术应用,进一步提高智慧检务水平。加强数字检察技能培训,切实提升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案件的能力。强化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及庭审观摩等实战活动,探索建立生态检察专业人才库,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四)坚持广泛宣传,形成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共识。围绕长江生态保护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和立法实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检察媒体,通过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系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