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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3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联合调研组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我省现有湿地2620.35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2022年6月1日,《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2022年11月5日至13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武汉举行。为更好贯彻《湿地保护法》,宣传响应湿地公约大会及其通过的《武汉宣言》,进一步推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黄冈、荆门、宜昌等地进行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坚持制度引领、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系统推进湿地保护,科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不断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制度引领,推进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先后颁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制度,编制了《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将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纳入绿色发展考核、“三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以及森林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的内容,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全省建立了以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和湿地公园为主体,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已建立湿地保护区(小区)72处、湿地公园104处。截至 2021年底,湿地保护率达52.6%。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充分发挥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1232条河流型湿地、755个湖泊型湿地的管理范围全部划定,湿地管控边界精准落桩。湖北境内1061公里长江和858公里汉江以及8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划定为禁捕水域,池塘养殖尾水处理面积达52万亩。全省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十三五”以来,累计实施退垸(田、渔)还湖36.75万亩,退耕还湿29.15万亩,修复退化湿地13.23万亩,新增湿地面积7.77万亩,405家沿江化工企业完成“关改搬转”,腾退岸线150公里,完成长江两岸造林84.2万亩,长江岸滩复绿超过856万平方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
  (三)强化监督监管,筑牢湿地生态安全防线。一是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出台《湖北省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每年开展全省范围的湿地监测工作,每年出具年度湿地监测报告。二是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物种监测。每年冬季组织开展全省冬季水鸟同步调查。2022年与2020年初全省冬季水鸟同步调查结果比较,我省水鸟种类由85种增长到92种,种群数量由65.1万只增长到77.7万只,水鸟种类和种群数量均呈现持续恢复增长态势。三是推进智慧湿地管理体系建设。依托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湿地公园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构建省、市、县(湿地公园)三级网络体系。四是规范湿地征占用管理。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占用湿地遵循“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加大对重大工程占用湿地公园审核事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形势较为严峻,修复任务艰巨。一是部分湖泊水质提升较为缓慢。近年来,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在水质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上游来水污染、农村点源及面源污染、多年沉积的底泥污染等原因,水质提升还较为缓慢。2018年以来,洪湖生态治理累计投入67.66亿元,2022年1~4月水质总体评价为Ⅴ类,与2021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变化。2021年24个省控湖泊的29个水域中,水质为Ⅱ~Ⅲ类的水域占31%,Ⅳ、Ⅴ类水域占69%。二是外来物种入侵频发。近些年凤眼莲、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等入侵物种在我省发展势头迅猛,我省已调查记录到重点外来入侵物种32种,其中,昆虫8种、植物病原微生物3种、植物17种、动物4种。入侵物种对乡土物种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直接影响湿地的健康发展。三是部分水域水生植物生长面积减退。近年来,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等大型浅水湖泊出现了水生植物生长面积逐年减退的现象。梁子湖、洪湖、长湖水域已基本没有沉水植物。
  (二)基础比较薄弱,管理水平不高。部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站点、科研监测站点、巡护路网等基础设施条件还比较薄弱,科研监测设备、巡护工具等还较为短缺,全省104个湿地公园中只有45个湿地公园装备了视频监控终端。此外,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还存在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专业人员不足30%,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足10%。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接近70%的科普宣教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科研监测活动基本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研成果未得到有效转化,不利于精准制定、实施保护措施。
  (三)投入相对不足,机制有待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点多线长,监测管理任务重、治理修复难度大。目前我省湿地保护方面的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少量地方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生态治理和建设项目资金。国家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自2014年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但按照财政事权责任与支出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只支持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其覆盖面仅占我省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的7.3%。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湿地保护修复,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缺口,特别是省级重要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此外,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程度较低,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不够。
  三、推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增强湿地保护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武汉召开的机遇,大力总结宣传湖北湿地保护修复的先进典型,展示生态大省、大美湿地的良好风貌,讲好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湖北故事。二是将《湿地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八五”普法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积极通过报纸、广电、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持续性、全方位开展释法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二)持续推进生态修复。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组织编制《湖北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到2025年,全省湿地保护率达55%。围绕长江大保护流域保护、系统谋划实施一批湿地修复项目。二是坚持系统治理。落实湿地修复制度,编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采取近自然措施,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三是坚持示范引领。优先支持在长江、江汉、清江流域的重要湿地实施保护工程,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到2025年,完成退化湿地修复和退耕还湿面积10万亩。
  (三)强化湿地保护能力。一是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科学确定湿地管控目标,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修改制定省级重要湿地、一般重要湿地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争取“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10个左右的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二是健全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压实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建立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科学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开展保护修复,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管理站点、科研监测站点、巡护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巡护设施和科研监测设备。大力推进全省智慧湿地建设向纵深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湿地修复地方标准,在3个以上重要湿地建设生态定位观测点。
  (四)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在管好用好现有中央支持资金的同时,争取更多湿地纳入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管理范围,获得更多中央资金支持。二是逐步建立覆盖省级重要湿地全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可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对省级重要湿地有序实施生态保护和补偿,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三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探索财政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基金与多元化绿色投资相结合的全方位、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鼓励并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在不破坏湿地自然生态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推进湿地资源利用,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
  (五)开展资金跟踪问效。对财政支持湿地保护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体系,从事前绩效目标设置、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省级重要湿地按照总体规划和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财政、林业部门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联合调研组成员:

                               省财政厅:冯 春 宋 霞 李 磊 褚 伟
                                    邓萍萍
                               省林业局:夏志成 王长法 雷文涛 熊庆云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