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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做到“四个不”

(发布时间:2017-06-11)

  吕义斌

  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纪检机关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反腐“铁军”,就必须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干部,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始终做到“四个不”。

  一、绝对忠诚“不失向”。“忠诚、干净、担当”,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忠诚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质。作为纪检干部,不仅要忠诚,而且要绝对忠诚。只有做到了绝对忠诚,才会爱党、忧党、护党、兴党,才能履行好专责监督的职责。忠诚是衡量政治立场坚定不坚定、党性纯洁不纯洁的试金石。党员领导干部出了问题,根本原因就是丧失了理想信念。一旦理想信念这个总闸门、总开关出问题,忠诚就一定会出问题。如果对组织不忠诚,对党的事业不忠诚,就干不成事、更干不好事,甚至南辕北辙、走向反面。纪检干部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恪尽职守“不失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特殊使命,发挥特殊作用。当前深入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任务繁重而艰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保障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既不能“失位”,更不能“失能”。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实现“清”“顺”二字作为最大的政绩。“清”,就是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吏治清明、干部清廉”的政治生态。“顺”,就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俗话说,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我们要树立高标准、确立高目标,在执纪监督问责上体现作为和担当,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出重拳、下硬功、用铁腕、见实效”。要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针对换届后各级纪委新进人员较多的实际,把加强教育培训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提前谋划、分级分类、整体推进,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统筹推进委局机关、派驻纪检组、巡察机构干部交流轮岗。表彰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创先争优热情。

  三、形象优良“不失范”。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干部提出了“两更”的工作要求,就是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从严要求。“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纪委作为党内领导机关,每名干部都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当示范、不失范。“当示范”就是要在政治上当示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然于胸,坚决贯彻执行;要在干事创业上当示范,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结合自身实际,做出最大努力、最大贡献;要在遵守纪律上当示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纪检工作纪律;要在廉洁自律上当示范,凡要求大家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必先做到,凡要求大家不做的,纪检监察干部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矩。“不失范”就是言行举止与身份职责相符相称,不当“雷人”、不说“雷话”、不做“雷事”,时时刻刻警醒自己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始终当好党风政风的示范引领者。

  四、坚守底线“不失控”。纪检干部既要坚守高线,按照《准则》要求,当好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更要守住底线不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方净土,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进了保险箱。在当前反腐倡廉仍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纪检监察队伍权力大、责任重,也是腐败分子“围猎”的重点对象。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使我们对“打铁还需自身硬”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那些敢于以身试法、以纪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再次表明我们没有天然“免疫力”,不可能“百毒不侵”,必须警钟长鸣、洁身自好。各级纪委班子成员及其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抓细抓实。深入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作风巡查,重点巡查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审查纪律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查找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强化对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坚决查处执纪违纪问题,严防“灯下黑”。对不担当、不负责的纪检干部及时调整岗位;对不忠诚、不干净的严肃查处;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相关领导问责,真正建成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者系中共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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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会指出,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

  (转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