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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力生威

(发布时间:2019-01-30)

贾石松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施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党规的捍卫者、守护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特殊使命和重要职责,必须不余遗力推动《条例》落地生根,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一、深度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纪律观念。《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标注了更加严格的“底线”和“红线”,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戒尺”和“准绳”。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一是坚持以高态势推动学习大布局。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条例》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计划,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引导党员干部领会《条例》内容,把握精髓要义,牢记“六大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发挥好“头雁效应”,做到带头学习、带头贯彻、带头遵守,言传身教,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对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二是坚持以小点位推动宣教大格局。结合推进党纪党规和国家监察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搭建阵地,建强点位,升级载体,丰富形式,构建对《条例》新闻宣传、理论宣传、社会宣传、网络宣传、微信宣传统筹推进的大宣教格局。坚持将地方特色文化与党纪党规教育相融合,大力支持廉政机关、廉政小区、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建设,通过大篷车、文艺轻骑兵、宣讲团等方式,推动《条例》宣传教育入脑入心。
  三是坚持以新利器推动执纪大变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维护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对新修订的《条例》必须做到学习在前、贯彻在前、守纪在前、挺纪在前。要强化理论武装、业务学习和实战锻炼,练好基本功,用好工具书,把《条例》的精神要求、标准尺度、方式方法等融会贯通到执纪和执法活动之中,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让规定“长牙”、纪律“带电”。
  二、深度把握,深刻聚焦,切实增强纪律的刚性约束力。《条例》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强化了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纪律约束,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笼子。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靶向思维,各个击破。
  一是强化政治监督,责任上再压实。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条例》对“政治纪律”一章的修改和变动最大,涉及的内容最多。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始终把政治监督作为第一任务,把落实“两个维护”作为第一要求,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令行禁止。要聚焦“七个有之”问题,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聚焦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开展监督,着力发现政治问题、纠正政治偏差,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是深化作风建设,重点上再明确。作风建设关乎人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条例》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等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积小胜为大胜,抓具体,守节点,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抓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严防“变异”“隐形”,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捍卫来之不易的作风建设成果。
  三是维护群众利益,认识上再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条例》增加了对扶贫脱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纪检监察工作也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诉求作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量”、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民生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
  四是保持高压态势,力量上再聚焦。贯彻落实稳中求进的基本工作方针,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紧盯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和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坚定不移地减存量、遏增量。
  五是加强纪法协同,质量上再提升。纪委、监委作为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手中紧握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执纪与执法,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必须同向发力、相互贯通、一体贯彻。要坚持纪法分开,分清纪法界限,在线索处置、初核、纪律审查等各个环节,突出执纪刚性,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准确定性、准确量纪、精准执纪;要坚持纪法协同,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把法治思维融入全面从严治党之中,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
  三、深度践行,深刻拓展,切实增强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徒法无以自行”,《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利器,要充分释放其作用,必须做好纪律执行的延伸拓展,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做好纪律执行“后续文章”。
  一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既讲政治、又讲法纪,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召,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四种形态”精准妥当作出处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学会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监察工作中,积极探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运用“四种形态”的有效抓手,使这一党内监督的重要法宝在监察监督中越用越活、越用越灵。
  二是发挥案件治本功能。在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要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实现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的转化。用好监察建议书,督促出现问题的领域和单位查找制度漏洞、弥补普纪普法教育短板、健全内控机制,并整改落实到位。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坚持开展处分决定公开宣布,让处分决定从“一张纸”变成“一堂课”,达到一案一教、查处一人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是强化激励担当作为。坚持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回访教育,个性化制定回访教育方案,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重拾工作激情,在真诚悔过的同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促使其从“有错”到“有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运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把握好“容公不容私,容人不容事”的原则要求,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作者系荆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