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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博览

政策信息∕中办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6则

(发布时间:2018-04-22)

  中办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最高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湖北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湖北还将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机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符合条件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湖北: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5年可以购买
  近日,湖北发布《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与退出都做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办法》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进一步简政放权 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招聘形式
  湖北省人社厅近日出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针对性时效性的通知》,招聘单位可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自主选择省人社厅的统一组织招聘、专项招聘和人才引进形式。对专业性强、学历或职称层次要求高以及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招聘单位采取考核择优、一事一议等简便程序针对性引进,由招聘单位自行决定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事业单位在设置招聘岗位时,原则上应从宽从简确定岗位条件。同时,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权限,由省人社厅放给主管部门,减少审批环节;招聘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向人社部门函报几项必要材料,即可办理结果备案手续。
  湖北出台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就业
  从省教育厅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学费补偿方法: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万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