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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国务院: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等5则

(发布时间:2016-12-11)

    国务院: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国办近期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完整的框架基本建成。《意见》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控制地方举债规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作出部署。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等。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明确,“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见》还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主要事项如下:(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改革内容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公开和监督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七项: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六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七是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中央部署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

  中办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乡镇干部是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意见》强调:一是要拓宽来源渠道、改善乡镇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乡镇公务员考录工作,对艰苦边远乡镇,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年龄结构,严禁任职年龄层层递减。二是要加强培养锻炼,提高乡镇干部能力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实践锻炼,选派乡镇干部到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锻炼,组织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三是要严格管理监督、促进乡镇干部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解决 “走读”问题,加强履行职责的监督约束。四是要强化激励保障、激发乡镇干部队伍活力。加大选拔使用力度,注重从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干部,对生活有困难的乡镇领导干部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责任编辑: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