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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布时间:2016-12-24)

万学斌

  中共湖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引导武汉市人口均衡布局,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如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五个湖北”建设和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奠定坚实基础,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近年来,湖北经济快速发展,持续保持“高于全国、中部靠前”的良好势头。经济总量5年进3位,呈现出“总量跨越、质效提升、位次前移”的竞进态势。与此同时,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在一些地方,随着人口的急速流动,不少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打工,不少农民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回农村老家,客观上形成了“两个不知道”,即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知道本村的村民常年在哪里,外出务工的村民也不知道村里谁当干部。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登记流动人口1127万。这些流动人口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太强,居住时间、地点变化快。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的流动不受限制,往往是公安机关刚刚登记核实,流动人口就可能迁往其他地方,造成流动人口登记数据滞后于人口的实际流动,导致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都难以及时跟进。流动人口在为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不能与居住地常住户籍居民平等享受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户籍制度的改革过程,是对流动人口“市民权”的落实过程,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更是农民转向市民化的过程。随着流动农民工年龄的增长,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主体。他们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如何让这些人在城镇安定下来,安居乐业,既能让这些人有尊严的生活,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这样,才能走出一条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利于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路子。

  二、把握基本原则,规范有序推进。人口流动是经济发展、社会开放的具体表现。长期以来,流动人口为促进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体现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要求,体现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热切期盼。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是人心所向、人民所盼,更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制定改革举措,始终坚持“人民中心论”。按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尊重城镇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质效兼取,鼓励创新。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创新也在基层。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从基层和群众中汲取无穷的智慧和力量,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做到质效兼取。武汉市积极探索积分落户政策,出台高校毕业生落户新政,放宽落户年龄、毕业年限,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半年内吸纳近5万人。襄阳市实行引进人才、投资经商、购房租房、流动人口“四个零门槛”落户政策,被中央媒体和专家学者称为“全国放得最彻底”的户籍改革,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地和各类城市、城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承载能力不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更加注重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均衡,特别是要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当前形势下,要突出强调,科学有效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这样,力争在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四)必须通盘考虑,深度融合。按照五大发展理念的总要求,对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关的制度同频共振,形成联动,确保收到实效。在推进工作中,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做到城市更亮丽,充满生机活力,农村更美丽,记得住乡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保障合法权益,创新人口管理。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与合法权益保障息息相关,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辅相成。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和办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要求。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针对当前流动人口具有构成群体多样化、流动频率多样化、落脚点多样化等特点,建立相应的服务与管理机制,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要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依照严、实、快、好的原则,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