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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发布时间:2020-07-12)

李群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升级各项工作,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一、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实现司法工作全面升级

  首先,升级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审判和执行行为的方向与灵魂。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居中平等裁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还要紧紧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对司法理念进行全面升级。具体而言,在刑事审判中,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要优先考虑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在民商事审判中,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要树立利益衡平理念,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防止因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而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现象。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此外,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还要坚持便利高效、定分止争理念,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讼累,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其次,升级裁判方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人民法院着眼审判全过程,全方位升级裁判方法,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司法的稳定公平透明和裁判结果的可预期。具体而言,在诉讼流程上,要强化释明引导,让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处于稳定状态,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如围绕诉讼目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请求,释明引导当事人固定争议焦点;围绕诉讼进程,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等。在事实认定上,要强化多维度推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或重现客观真实,确保裁判结果建立在公平的事实认定基础之上。比如要从当事人维度发挥诉讼的对抗功能,让客观事实在当事人交锋中接近或重现;要从法院维度强化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法院调查中发现案件事实;要从证据规则维度发挥证据规则的作用,在举证、质证、认证环节统筹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上,要强化综合分析,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正确解读法律,以立法目的为导向审慎补充漏洞,以统筹兼顾为核心统一适用法律。通过综合分析,既公开法院适用法律的理由,又让裁判依据最大程度体现立法精神。在司法裁量上,要强化利益衡量,在价值冲突中以社会价值取向为导向确定价值位阶,在利益碰撞处以公序良俗为标准调整利益分配,在方案选择时以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取舍利益平衡。通过利益衡量,让裁判结果可预期,并最大程度获得社会认同。

  第三,升级司法能力。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还需要扎实的司法能力予以贯彻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司法效果导向,不断实现司法能力升级。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暴露出的能力短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深刻认识涉营商环境案件中有政治、有大局,延伸司法服务功能,以更大力度疏通影响企业发展的堵点,消解制约企业经营的痛点。根据市场主体和当事人需求,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努力实现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强化司法效果导向,提升公正司法能力。切实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认真思考如何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高一审裁判服判息诉率和生效裁判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让裁判结果赢得更多认同。

  第四,升级工作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需要紧紧围绕便民和高效,不断升级工作机制。一方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党委领导下,推进建立便民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打造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即办、统一分流,真正实现群众解纷“最多跑一地”;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科学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围绕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升级业务流程和审判管理流程。探索改变目前业务流程过于考虑部门某个环节,对高效办结一个争议考虑不够的做法;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环节、精简程序、关联融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工作既讲程序,也求高效。如影响营商环境评价的生效裁判执行效率不高问题,就与法院内部立、审、执部门有较大关联。要提高执行效率,需要建立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提高执行效率的合力。对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问题,要升级审判管理流程,堵上流程中各环节对期限管理的盲区和漏洞,实现对审理期限的闭环管理,使法院关于司法效率的自我评价与当事人的感受一致。

  第五,升级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从改善诉讼服务体验角度,打造全域诉讼服务中心,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基础上,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脸通办”,为当事人提供“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的全域诉讼服务新体验。从为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减负赋能角度,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公办案,以电子卷宗为依托,借助类案推送、关联案件查询、恶意诉讼识别、要素化审判、文书自动生成、网上公文流转签批等技术,提升办公办案质效;建设诉讼材料收转发平台、综合送达平台、司法鉴定委托网络办案平台、执行事务集约化处理中心,减少司法辅助人员事务性工作。从增强司法监督与公开角度,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机制,定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未结案件时长等司法绩效表现相关的数据,提升司法实质化公开水平;深化全流程司法信息公开,建设由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新闻信息等组成的司法公开平台,实现司法信息公开全流程覆盖。

  二、以“合同执行”“办理破产”两项评价指标为重点,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工作特性,紧盯世界银行“合同执行”和“办理破产”两项评价指标,着力提升合同执行率和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加强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合同执行”规范高效。一方面,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多措并举提高合同案件自动履行率。立案部门做好信息采集、风险告知、财产保全、诉讼指导和审前调解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案件依法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为执行工作奠定基础。审判部门作出裁决时要考虑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和履行方式,强化对当事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还可探索简单执行案件在审判庭直接执行机制。执行部门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恢复机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强制执行案件,用好多部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完善与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合作,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坚持依法执行和及时执行。立案后,及时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及时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在参考价确定后及时发布拍卖公告;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执行案款到账后,及时发还债权人。坚持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依法保护产权,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充分应用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

  加强破产审判机制改革,确保“办理破产”质效稳步提升。健全破产案件受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将其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帮助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尽量缩短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立转破”“审转破”机制,防止诉讼程序空转,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提升其吸引投资人的功能,为企业重整和资产处置提供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成本。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在中级法院范围内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加强破产审判培训,完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提高审判人员司法能力。推动建立常态化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建立破产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夯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基础。

  (作者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