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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辑要

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治理变革之道等6则

(发布时间:2019-08-08)

      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治理变革之道
  杨治坤在《江汉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撰文指出,政府治理必须因应大数据特征与要素,从内外维度回应变革需求,应对大数据对政府治理变革形成的压力。政府运用大数据思维对海量数据的治理,凸显“数据化”和“智能化”特质,推进政府治理方式数字化。对呈现几何倍数增加的数据进行数字化治理和智能化治理,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功能,实现共享信息和协同治理。大数据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将面临“无用”数据爆炸、“可用”数据短缺、数据驱动力不足等现象。政府治理要避免陷入数据碎片、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的困境,只有将数据管理作为政府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优势。基于大数据时代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政府治理机制创新和变革,依赖于政府治理对信息自由、公正高效、民主法治价值的追寻,在此基本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整合,推动多方主体参与,将科层机制、市场机制、自治机制等多样化制度性力量进行整合,建立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机制,并将政府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
兴起及其带来的挑战
  张效羽在2019年5月3日《学习时报》撰文认为,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已有超过250个各级政府实施了“开放数据行动计划”。“开放政府数据”运动反映了大数据时代,数据所有权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重新定位与分配的演变趋势,涉及了大数据在法律、道德与利益等领域的前沿问题。“开放政府数据”运动兴起的原因: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数据的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数据释放的巨大价值也大大激发了民众的数据所有权意识,“开放政府数据”运动实际上是对政府垄断数据所有权的一种挑战,试图要重新界定数据世界里政府、市场与个人的权责关系,这场运动直接推动了西方国家对政府数据的不断开放。“开放政府数据”运动认为,从促进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数据的自由流动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前提;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数据的可获得性是个人权利表达的重要体现;从改善政府治理的角度出发,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政府要重建民众的信任感和提升自身的公信力。“开放政府数据”运动带来了如下的挑战:政府面临数据开放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开放政府数据”运动使得数据权利的内涵更加复杂;提升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开放政府数据”运动扩展到商业企业,增加了数字经济的不确定性。
智慧社会的基本特征
  李超民在《宁夏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撰文指出,智慧社会是在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来服务社会生产、生活、生态、治理等领域,由此形成基于智慧数据的生产、生活、治理循环驱动的新型社会形态。智慧社会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度融合的社会,以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为重点。智慧社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万物感知和互联。实现万物感知是智慧社会的重要前提,智慧社会离不开网络技术的高效数据传输。在智慧社会中,物联网作为互联网的升级和扩展,能够有效推进物品与物品、人与物品、人与人之间的互联,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和通信。2.数据产生和共享。智慧社会基于万物感知和互联获取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转换、存储、交换、分析、开放,从而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价值和意义。3.智慧生产和生活。智慧社会要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等领域有所呈现,智慧要素也应该在经济建设和民生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天人合一”思想的三个层面
  周文彰、郭蓉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撰文指出,对儒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天人合一”思想,可以从本然、应然和实然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天人合一”的本然状态表明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是人与自然之间是其所是的性质和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这种本然状态为我们反思和批判天人之间实然的二分对立关系提供了存在论依据,它所蕴含的应然的价值追求指引我们超越天人关系的实然状态。其次,“天人合一”的实然状态是“天人二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实际关系是紧张对立的二分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是对“天人合一”之本然状态的僭越和反叛,在“人类中心主义”光环萦绕下的人类实践打破了人与自然本然的和谐平衡状态,招致了人类无力承担的后果——生态危机。最后,“民胞物与”是天人合一的应然状态,“天人合一”的应然状态是指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平衡应当成为人类普遍追寻的境界。“天人合一”的应然状态超越了事实层面的认知,企图消除实然层面的“天人二分”,追寻天人和谐。应然的“天人合一”是一种理想境界,这一理想境界应当成为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为何不道德行为容易重复发生?
  伍麟、白仲琪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撰文指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体往往习惯性重复做出不道德行为。基于心理学角度可以从道德推脱、利己辩护、双重评价以及记忆弱化等机制理解上述现象。个体利用道德推脱使得道德认知和道德自省暂时失去约束、判断和调控当下不道德行为的力量,免除个体因认识到不道德行为违背道德标准而带来的心理冲突或压力。利己辩护有事前和事后两种途径,主要关联不道德行为发生之前以及不道德行为未被发现之后,个体处于道德自律引发的道德失调。当个体无法推脱或辩护自己不道德行为时,为了可以继续不道德行为又保持积极的自我形象,就会启动双重评价,转移外界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的关注。记忆弱化表现为对不道德行为的主动遗忘或者是自动淡化,个体放弃记忆可能威胁自我概念一致性的行为线索和详细内容。关注重复不道德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目的在于,找到避免此类行为反复发生的切入点,探索如何培养人们的伦理美德。在关注不道德行为的同时,更应关注“善”的力量,需要加强对道德人格的研究并探索有效的培养路径。
社交媒体中的隐私管理:节制与规制
  李维嘉、杭敏在《编辑之友》2019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社交媒体上,隐私不仅仅意味着信息是否公开,也关乎信息的控制权以及被解读的方式。社交媒体中网络用户的隐私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网民与网民之间在窥视与被窥视过程中的隐私博弈;二是用户与技术在数据监视背景之下的抗争。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对社交媒体用户隐私的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网络用户本身的数字化节制,以及国家在政策层面进行规制,前者在源头上进行保护,后者在制度上提供支持。数字化节制是指我们在社交网络中披露信息时应该持有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降低信息披露的程度,并尽可能远离那些会产生信息泄露的互动。减少信息披露的可能性。此外,在用户与技术的抗争中,国家层面的规制给用户的隐私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2012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首次提出了数据主体应该享有“被遗忘权”,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用户有权“被遗忘”,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 ,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
本栏目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