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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专稿

抢抓湖北自贸区建设机遇 全面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

(发布时间:2017-10-22)

                                                                                                                          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曹广晶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是湖北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任务。全省金融部门要抢抓自贸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找准突破点、聚焦着力点、把握落脚点,全面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提升湖北金融竞争力,促进经济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找准金融业开放创新的突破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金融要回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源”。全省金融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国务院《总体方案》要求,以湖北自贸区建设为突破点,以“稳、活”兼顾、服务实体经济为原则,全面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打造中部开放创新高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一)金融业开放创新成为引领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引擎。近年来,亚投行、丝路基金、中非基金、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金融已站在了扩大对外开放的最前沿。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湖北对外开放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推进。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不仅可以通过金融资源的引领和推动,拓宽我省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而且可以通过金融资源的集聚和优化功能,提升我省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为省内优质企业“走出去”和跨国公司“引进来”,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引领湖北全面对外开放。
  (二)自贸区设立为湖北金融业开放创新创造良好机遇。近年来,我省金融业改革开放取得了明显成绩,外资金融机构数量等指标在中部地区排名靠前,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与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金融深化程度不够,对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力度仍显不足等问题。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并为湖北金融业开放创新设置了46条事项,占事项总量170条的27.06%,成为湖北自贸区建设一项重要的核心工作,不仅为我们开展自贸区建设提供了有力抓手,也为我们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通过自贸区建设,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的优惠政策,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加快完善我省金融组织体系,健全各类金融服务功能,全力推进我省金融业开放创新。
  (三)以金融开放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不仅拥有国家战略叠加、积蓄能量释放、综合优势转化、四化同步发展的难得机遇,也面临矛盾积累、新旧动能转换和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通过加快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化金融业开放创新,一方面,可以不断丰富我省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和产品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核,方便企业开展投资和贸易,实现境内与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充分互联互通,促进我省企业在更高舞台和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要素禀赋结构升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紧密结合《总体方案》要求和湖北实际,精准聚焦金融业开放创新着力点
  结合自贸区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动我省金融业开放创新,要坚持“稳、活”兼顾、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灵活运用各类资源,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成组织完善、创新活跃、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业成为竞争力强、辐射面宽的支柱产业,武汉作为区域金融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凸显,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
  (一)创新发展金融机构,优化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建立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是深化金融开放创新、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是依托自贸区政策优势,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支持内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区。二是依托优质市场化机构,培育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区内设立民营银行、期货公司、合资证券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是依托存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支持自贸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等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我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自贸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推进专利保险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打破传统的抵押担保思维定式,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把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采集分析技术应用到信贷服务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挖掘数据化信贷。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推进高端产业聚集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2015年7月批复了《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武汉城市圈成为全国第一个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务院批复的湖北自贸区建设方案也把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作为一项核心内容纳入自贸区建设。我们要按照两个方案要求,大力推进以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制、推出科技金融专项信贷产品、制定科技企业直接融资专项措施、搭建科技金融信息信用专业平台、构建科技金融专门监管政策等“六个专项”为特点的科技金融新模式,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优化科技型企业金融供应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从科研到产品批量化生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从而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体系,支持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发展。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技术等金融科技手段,多方面掌握客户及业务的有效信息,全面综合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及客户行为,进行产品创新、精准营销和风险管理,实现数据资产向战略资产和市场竞争力的转化,更好地发挥现代科技在促进提升金融活动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提升资金融通便利,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围绕自贸区建设,金融业开放创新要以服务企业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为出发点,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一方面,要努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程度。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拓宽自贸区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要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另一方面,提高自贸区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允许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企业获得境内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境内外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引入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人。
  (四)构建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业能够开放和创新到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风险防控监管能力。要突破“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关键在于监管体系的能力建设。利用自贸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坚持底线思维,率先在自贸区探索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一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功能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全面实施穿透式、功能性监管。三是提升金融风险防范科技化水平。要强化大数据技术在信用体系的建立、评价、风险防范中的应用,量化分析企业生产过程,加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决策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通过控制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降低信贷业务风险,建立湖北省风险测评控制中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围绕支撑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开放发展,把握金融业开放创新的落脚点
  (一)用活用好现有政策,集聚更多金融资源。一是用活自贸区金融开放政策。武汉、襄阳、宜昌三个片区要结合产业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招商,面向全球延揽金融人才,培育和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二是用活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金融机构要以促进企业跨境贸易便利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为宗旨,开展自贸区金融业务培训,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的资金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需求。三是用好自贸区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理念,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出台监管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优化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在审慎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统筹监管自贸区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自贸区金融业综合统计,确保金融系统良性运转,确保把住重点环节,确保风险防控耳聪目明,避免监管空白。
  (二)突出湖北特色定位,建设中部金融中心。按照《总体方案》区域布局划分,突出科技金融这一湖北特色,不断提升湖北和武汉金融业的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尽快将武汉建设成为中部金融中心。一是逐步优化金融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做强中部金融中心硬件。在综合考量存量金融机构空间布局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规划一条核心街区,优化增量金融机构空间布局,形成各类金融机构、要素的集聚区,打造武汉“华尔街”“陆家嘴”“金融街”。二是主动策划筹建法人金融机构,做优中部金融中心软件。借获批自贸区有利时机,抓紧向“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申请金融牌照,全力以赴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机构申报民营银行、合资证券公司、专业保险机构以及非银金融机构。三是推动区域金融合作,提升中部金融中心功能。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服务一体化,推动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金融合作,加强武汉城市圈与香港、台湾和美国硅谷等地在金融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湖北和武汉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复制推广辐射全省。自贸区是国家战略,是国家试验田,其核心在于制度创新,其根本要求是可复制、可推广,其目标是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体系。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学习兄弟省(市)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经验,结合《总体方案》要求和湖北自贸区实际,研究制定促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具体政策措施。二是积极先行先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变革以往“从上至下、中央点题、要我创新”为“由下往上、自选题目、我要创新”,在利用好国家部委下放的金融监管权限的基础上,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金融部门大胆闯、大胆试,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国家部委争取政策。三是评估试点经验。会同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总结评估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四是及时复制推广。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开放举措、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监管办法,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省。
  (四)对接国家开放战略,服务全省开放发展。“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体系的两大核心,“一带一路”以基础设施为手段,重在促进沿线经济体互联互通;自贸区建设则以简政放权为抓手,着力促成区内主体的投资、贸易便利化。与前两批自贸区不同的是,湖北自贸区是内陆自贸区,既要面向国际合作,又要兼顾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如何结合湖北资源禀赋以及“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等政策,抢抓自贸区机遇,培育并形成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高地效应”,是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工作重心。具体来讲:一是要通过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我省建筑、交通等领域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产能合作和产业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提振湖北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二是要高效利用产业引导基金,在自贸区内实现引资、引智并举,引领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战略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努力实现创新驱动型增长。三是要进一步明确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点,以开放倒逼改革,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形成与湖北匹配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我省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对外开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