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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建设法治湖北 收获法治红利

(发布时间:2016-12-11)

                                                                                                                                   本刊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为法治湖北建设树立了新标杆,提出了新要求,也是湖北提升治理能力、推进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机遇。抢抓法治建设机遇,全面加快建设法治湖北,收获法治红利,是当前全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

  挖掘法治的治理红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与方略的重大飞跃。法治,作为现代治理方式,有利于形成政策与法治协调实施的治理格局,拥有相对于传统治理方式而言的优越性,蕴含着巨大治理红利。长期以来,政策是省域治理的基本方式。政策具有部门性、易变性、倾斜性特点,存在着碎片化、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损害治理体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是导致治理过程中陷入“政策一出台、问题跟着来”和按下葫芦又起瓢困局的重要原因。法治具有特有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刚性,是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治理手段。法治排除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扭曲,排除人为因素干扰,排除“搭便车”行为的机会,有利于从根本上优化社会生态、规范社会利益,因而有利于实现更大的治理效果。

  挖掘法治的改革红利。法治是推动改革、引领改革的重要手段。30多年来,改革主要由市场化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全面启动,将形成市场化与法治化双轮驱动的改革动力结构,产生法治的改革红利。相对于市场化,法治化具有稳定性、持久性、规范性和引领性特点。全面推进法治化,有利于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促进统一市场体系、统一市场规则、公平市场秩序的形成;有利于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备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政府来说,法律具有程序上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同时,推进依法治理,有利于倒逼政府简政放权,因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方面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改革推进拓展巨大的法治空间。

  挖掘法治的发展红利。法治既是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保障,更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动力。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靠工业化和城镇化驱动,法治化将成为第三动力。法治具有保障性和清晰性,是更为深层、更为强劲的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一方面,法治化,有利于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创新、创业驱动发展的权利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法治具有公开性、清晰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边界清晰的政企关系、轨迹明确的权力运行,形成公开、公平的发展土壤和环境,有利于经济社会主体形成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降低交易费用,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与文化。

  总之,法治既是一种治国理政方式,又是推动发展的手段、资源和动力。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为契机,将法治化进程与平安建设、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有机对接起来,将法治化与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结合起来,努力挖掘和收获法治的治理红利、改革红利和发展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