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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治理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仍需努力

(发布时间:2016-12-12)

                                                                                                                               省纪委预防腐败室

  2013年8月以来,为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省纪委监察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了宣传发动、自查清理、督查整改等阶段的既定任务,实现了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明确对策和查办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的预期目标。2014年11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要求,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由省编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市场中介机构“一手抓培育,一手抓规范”的部署,在推进脱钩改制、强化市场培育、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保障上下功夫,努力推动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提档升级。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力量。省长王国生亲自审定《湖北省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专门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现状和规范问题”课题研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先后5次作出批示。省纪委常委会多次听取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难题。省纪委监察厅牵头,从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等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省直各部门和市县各级也成立领导小组,配强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了上下贯通、整体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全面自查清理,摸清工作底数。省专项治理办统一设计摸底表,按照评估、鉴证、代理、咨询、审计、经纪、监理、担保、培训、介绍、其他等十一个门类,组织各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分层分类开展地毯式清理。在此基础上,民政、工商、编制、司法等部门按照登记管理职能分别对各地清理的基本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和核查,层层建台账,做到机构总数清楚、门类清楚、监管部门清楚,掌握了我省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工作底数。据审核汇总,全省市场中介领域各类组织和机构共39230家,从业人员309025人,注册资本金2878亿元。

  (三)深入排查分析,找准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把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一是各级各部门(单位)对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查找管理体制机制上的突出问题;二是各级各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信访投诉,查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三是对省直14个部门、市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管理的社会组织2010年至2013年8月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支付中介服务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查找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三管齐下,查找出市场中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4200多个。

  (四)实行销号管理,强化整改督办。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层分类建立问题查处、典型案例和督办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一是通报督办,分4期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发函督办,对进入台账管理的突出问题,分别向各地各部门(单位)发交办函,限期进行调查处理和问责追责;三是约谈督办,对整改态度不坚决、查办案件不力的市州进行工作约谈,对交办任务重、整改难度大的地方和部门(单位),逐一听取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汇报,面对面进行指导和督办;四是巡查督办,对核查处理问题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执纪不严、处理不到位的市州、直管市重点巡查、上门督办,限期重新调查处理。经督查整改,全省共合并中介领域组织和机构1583个,注销332个,取缔116个,解除双重登记145个,取消和纠正无法定依据的前置中介服务事项47项,降低588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五)突出查办案件,严格问责追责。把查办案件作为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的有力抓手,采取自办、协同基层办案等多种形式,形成了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和解决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的倒逼效应。全省共查处涉及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利用公权干预市场中介服务、政府部门在市场中介组织持股分红和国家公职人员勾结市场中介组织收受贿赂等案件88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6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问责213人,组织处理380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8人,行政处罚243件,追缴和罚没资金1.69亿元。

  (六)加大宣传攻势,放大震慑效应。2013年9月,专项治理工作伊始,通过《湖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精神和要求,动员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督查整改阶段任务结束后,2014年11月10日和11日,通过省纪委监察厅门户网站和《湖北日报》向社会通报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查处情况,公开曝光八大类36起典型案件,被新华网、人民网等省内外各大媒体转载;11月18日和27日,《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分别对我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报道,宣传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放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震慑效应。

  二、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通过集中治理一蹴而就,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仍然面临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发展不够仍然是最大的实际。我省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组织已经成为我省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与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地域分布上,武汉、襄阳、宜昌“一主两副”的市场中介领域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分别占全省总数的46%和70%,各市州也呈现出倒金字塔形分布特点,市直占比远远高于县市;在行业分布上,代理、咨询、经纪、监理、评估五类机构数量多达28639家,占总数的73%,而鉴证、审计、担保、培训、介绍及其他类均不足千家;在实体规模上,以律师事务所为例,全省509所律师事务所中,30人以下的小型所占90%;在从业人员素质上,以房地产经纪为例,全省获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经纪人不足从业人员的4%;在市场保有量上,大部分市州服务门类不齐,市场封闭,竞争不充分,很多行业呈现出“一家独大”的局面。

  (二)对市场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亟待加强。全省近2000家市场中介机构无政策法规依据设立、无主管部门审批、无独立财务,50多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有的市场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乱收乱支,一些“双重法人”登记的组织机构利用双重身份违法违规开展融资、担保及跨范围经营活动。有的市场中介机构诋毁竞争对手、实施价格欺诈,甚至采取支付回扣、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部分主管部门对执业人员疏于教育管理,甚至纵容和怂恿执业人员为客户提供虚假的审计、评估、鉴证、招标等所需文书。有的部门(单位)对市场中介机构资质把关不严,放任其假借资质超范围承揽业务,有的甚至与市场中介机构相互勾结,搞利益输送,收受商业贿赂。

  (三)中介服务市场的隐性垄断问题亟待解决。全省78.2%的行业协会属政府部门发起组建,官办色彩较浓,行政依附性强。有些市场中介机构违规参与政府项目、资金申报,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以“以钱养事”名目套取、截留国家项目资金和贪污、挪用强农惠农资金。有些社会组织强制发展会员,违规使用票据、收取会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的部门人为设置准入门槛,搞地区、行业封锁,垄断服务和指定服务,购买服务不公开、不透明。

  (四)脱钩改制不彻底的问题仍然存在。全省共有1754家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部门所属及管辖中介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未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行政权力或明或暗影响着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的依附部门职能强制和“搭车”收费,为部门充当“小金库”,私分滥发,利益共享。

  三、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

  市场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规范和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工作走向常态化,要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深化脱钩改制。一是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市场中介组织,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与主管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切断与主管部门的利益联系,坚决避免明脱暗不脱的现象。二是对在编制部门登记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按事业体制运行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将市场中介业务从公益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中彻底剥离出来。三是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要推进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彻底脱钩,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办公,规范干部兼职行为。同时,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解决好双重法人登记问题。

  (二)强化市场培育。一是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规范前置审批程序,有针对性地放宽准入条件,禁止限制竞争的指定服务,打破行业垄断,使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能够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平等参与竞争。二是建立面向国内外的开放的中介服务市场,完善有利于开放竞争的异地执业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能够开放、放开后有助于增强市场活力的,坚决解除异地执业限制。三是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中介机构转移职能的有关制度,完善市场中介机构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选聘中介组织、购买中介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四是制定权益救济制度,确保市场中介机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正常经营受到非法干预、或遭遇不正当竞争时能获得法定的救济渠道。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职能监督。对从业资质和资格严格把关,凡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一概不予登记、注册,不具备从业资格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执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赋予市县两级必要的行业管理权限,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二是强化法纪监督。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市场中介领域的腐败案件,以及市场中介机构商业贿赂、价格欺诈、合同欺诈、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报告的行为。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推行阳光中介服务,分层分类建立市场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录库,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项目目录和服务流程。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机制。

  (四)完善制度保障。一是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立改废,确立和巩固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市场中介机构规范运行、守法经营和发展壮大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完善章程,指导市场中介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硬性化、模式化、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行为。三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收集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诚信记录互联互通,使违法违规执业者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同时,大力弘扬廉洁诚信文化,实现行为准则与制度规范同步建设,文化导向和制度约束优势互补,增强中介执业者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意识。■

  责任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