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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严格依法推进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21-06-22)

陶良虎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多次强调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加强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为指导全国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依据。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为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早在2020年1月,我省也率先出台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省级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再到乡村振兴促进法,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构建,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在全国“三农”工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移的重大节点,在我省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关键时刻,深入贯彻实施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利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以农业农村现代化抬高湖北全域发展的底板,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三农”新贡献。
  一、必须坚持把党管农村工作贯穿始终
  办好农村的事情,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这个传统不能丢。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律体现,从总则到组织建设等分则和具体细则,通篇都体现着党管农村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实施好乡村振兴促进法,最为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一是要把准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推动人与生态和谐,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促进乡村振兴。我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湖北实施”,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也必须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准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二是必须全面准确和正确执行新时代党关于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特别是要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三是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村振兴促进法在总则和组织建设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坚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我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继承巩固脱贫攻坚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形成的成熟体制机制,认真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坚持党建引领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把农民主体地位贯穿始终
  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紧紧依靠农民,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促进法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原则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振兴促进法对违背农民群众意愿的做法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二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这些具体措施从法治上保障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我们要切实把基点放在农民增收上,把重点放在产业发展上,打通城乡要素自由交换、双向快速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全力以赴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强农富农,向改革要动力,以创新添活力,用融合挖潜力。三是积极培养新型农民。乡村振兴离不开一代又一代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乡村振兴促进法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和创新乡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更好地夯实农民主体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我省要以乡村人才振兴行动、“三乡”工程等为载体,强化培训认定、政策扶持、跟踪服务,重点培养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着力培养技能服务型职业农民,加快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坚持把全面综合实施贯穿始终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法律确定的“促进”措施是全方位的,包括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等内容,既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准确把握,既要注重全面系统,也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综合实施,不可偏废。一是要聚焦重点任务抓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坚持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从规划引领、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将“国之大者”的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对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提出了具体措施。此外,乡村振兴不仅仅只是经济发展振兴,还明确了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点任务。湖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突出最落后的短板也在农村。我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找准短板弱项,聚焦重点任务,始终绷紧重农强农这根弦,切实稳住农业“基本盘”,守住农村“战略后院”,抓好各项具体措施落实。二是要领导干部带头抓实施。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扛起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好作用,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县委书记要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要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三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抓实施。法律的生命在实施,法律的影响在宣传。要积极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宣传实施、辅导解读工作,特别是要以中国农民丰收节和法律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良好氛围,奋力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荆楚新篇章。■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