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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发布时间:2016-12-24)

                                                                                                                   ——解读《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

                                                                                                                                   沈改轩

  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进一步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改革与法治双轨推进的重要成果,是促进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跻身前列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湖北“十三五”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以法治促进改革。改革要依法推进,要用法律引领、规范、促进改革工作。同时,立法工作也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改革立法。

  二是有利于激励改革者。改革步入深水区,啃的是硬骨头,打的是攻坚战。推进改革的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同时,越要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支持和保护改革者。出台《条例》就是要用法律法规保护改革者、激励改革者、鞭策改革者勇往直前、担难担责。

  三是有利于破解改革难题。当前,我省改革推进气势如虹、蹄疾步稳,但还存在着实劲不够、深度不够、具体化不够、狠劲不够的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不敢改、不肯改、不想改、改不到位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把遵守纪律规矩与改革对立起来,但求无过,不求有功,在改革推进上不作为、慢作为。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我省改革的顺利前行。出台《条例》,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靶向治疗,把改革的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直面和破解改革难题。

  四是有利于规范改革工作。改革是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但摸着石头过河也是有规则的,要按照已经认识的规律来办,而不是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这就是既要大胆探索、勇于过河,也要遵从规律、规范运行。出台《条例》,就是要用法规来明确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政府及各单位改革的责任,形成强大合力;就是要从法规层面上规范改革的基本事项,让改革在制度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加强对改革促进工作的制度设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改革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改革的决策与实施程序,建立对改革者的保障激励机制,对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容错免责机制、纠偏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改革推进中的问题,营造勇于改革、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全面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三、立法过程

  一是认真领会立法意图,准确定位《条例》功能。2014年,省改革办赴深圳学习考察归来,提出制定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建议。2015年初,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完成。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条例》作为全年立法的重中之重,放在人大创新工作的第一位置,认为应当站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谋篇布局。确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这样的主题,使立法的目的明确、范围精准,突出了“四个全面”布局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立法,避免与其他相关条例内容的重复,使主题更鲜明、内容更集中、针对性更强。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三结合”组建工作专班。李鸿忠同志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一直拿在手上抓,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2015年4月底,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组长赵斌为组长的《条例》起草领导协调小组,起草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按照《条例》制定工作方案,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采取“三结合”的方式,由立法工作者、改革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在《条例》的起草方式上,采取了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立法需求与工作专班研究提出《条例》大纲,工作专班起草《条例》草稿与委托专家学者提出专家建议稿同步进行的方式。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省内外进行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主持召开了省、武汉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王建鸣分别率调研组赴省内外进行了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常委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将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并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召开立法中评估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蹄疾步稳,扎实推进“二审三通过”。去年5月底,工作专班和省改革办分别提出了《条例》大纲及草稿。6月底,省社科院提交了专家建议稿。8月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提出了议案和《条例》草案。9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专项领导小组分别专门就《条例》草案前期起草工作情况向省委和省深改组进行了书面汇报。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11月中旬,省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省委常委会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工作专班根据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今年元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高票通过。

  四、创新亮点

  《条例》共八章、三十九条,从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决策与实施程序、保障与激励机制、监督与考核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聚焦“促进改革”主题。改革促进条例,主题是促进,核心是促进。制定《条例》主要是从人大的角度、从法治的角度来促进和推动改革,这是《条例》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立足点。《条例》围绕引领、推动、规范、保障八个字展开,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大体制的改革作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力求体现湖北特色,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为基层改革探索预留空间。《条例》建立了对改革者的保障激励机制,对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容错免责机制、纠偏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力求从制度设计上夯实改革的基础,鼓励全社会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专项领导机构的领导职责,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以及县(市、区)有关机构的领导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各改革主体以及相关公职人员的改革职责。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对改革负有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职责,在《条例》的实施中处于主体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将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决策实施和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三是规范决策实施机制。《条例》既对改革决策与实施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又对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或者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事项的决策与实施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对改革规划、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和备案,改革过程中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健全改革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改革渠道,改革过程中的先行先试和鼓励基层差别化探索,改革决策的实施程序和实施效果的评估,以及改革方法和规律的探索、改革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全过程,作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划定改革的边界,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使改革全过程有章可循。

  四是建立保障激励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适时推进机构改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清单化管理制度,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网上统一审批平台;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及信访澄清保护机制等内容。在改革的激励机制方面,《条例》从改革信息发布、改革举措宣传、舆论引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机制,以及改革奖励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设立湖北改革奖,这是湖北改革最高奖励,是对改革者的重大激励,必将极大地调动全省改革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是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条例》对加强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的主体、重点、途径和要求,以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并规定建立举报、投诉平台。《条例》还明确了改革考核的主体,以及考核的方式、重点内容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改革工作纳入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加强对改革的管控,建立改革考核导向机制,从而推动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六是突出免责纠偏机制。《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免责、纠偏、追责情形,这是改革推进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让我们有了改革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的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等情形的,有关方面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有关方面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情形的,有关方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力求通过立法建立“容错护幼不赦罪”的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改革者的后顾之忧,有力推动改革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