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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进提质 升级增效

发挥财政职能支持创业创新

(发布时间:2016-12-21)

王文童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财政厅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大政策创新、制度建设和财政管理力度,积极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不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

  (一)不断加大财政对创业创新的投入。近年来,省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逐年增加,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单一的“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逐步发展为包括“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总量逐年递增。2015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资金规模达到30.77亿元,增长12.1%,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4.7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积极推动落实就业主体责任,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2014年,全省各级财政筹集就业资金52亿元,就业政策惠及群体扩大到177万人。省财政还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放大创业创新的财政投入效应。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008年以来,省财政筹措安排资金6.68亿元,用于设立和充实“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截至2015年,已与国家部委、知名创投企业合作设立了17支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集总规模达到了37.6亿元,省级财政投入实现了近8倍的放大效应。二是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将省级预算用于光电子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等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纳入基金管理范围,通过多元化方式筹资,不断增加规模,支持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等政府鼓励的领域跨越式发展。三是设立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动力。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省财政通过2014、2015两年预算安排设立50亿元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中小实体资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注资参股地方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放大担保倍数并实行利率优惠,免收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降低企业融资费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创业创新的财政投入效率。一是整合省级专项,集中财力支持专利转化。积极贯彻落实《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争取中央财政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等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省财政在整合原有省级专利发展资金、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湖北省专利转化引导及奖励专项资金,2015年资金规模达到2900万元,支持和鼓励申请人申请专利和拥有授权专利。二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用活用好国库间歇资金,支持有创业创新实力和潜力的企业。省财政创新理财思路,利用国库间歇资金设立了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有创业创新实力和潜力的县域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从2008年设立调度资金以来,调度资金规模由10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00亿元,8年累计安排调度资金615亿元。调度资金的投入使用,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企业节约财务费用约60亿元,对于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积极扶持创业就业。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规定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省财政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要求,截至2015年9月底,筹措并拨付各地贴息资金27538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优良环境

  (一)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近年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自2012年开始,争取中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配套安排3600万元。通过三年多的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全省初步建成了由1个省枢纽平台、17个市州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和15个产业窗口服务平台构成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枢纽平台和武汉市综合窗口服务平台等14个平台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60家服务机构被评为省级示范平台和基地,全省已经形成一个高集成、广覆盖、全服务的平台网络。在2014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申报中,全省57个项目共获得国家1亿多元的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全国排名第一。50个融资环境项目获得国家8925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额度全国排名第三。

  (二)支持建立大型创客基地,推广社区型创客示范服务。省财政会同省经信、科技等部门,充分利用相关公共平台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创客示范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利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宣传展示创客空间,收集创客空间优质项目;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搭建企业、科研院所与创客的交流平台;利用全省科技在线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整合资源,合作建设校园科技创业基地。省财政每年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重点支持“创业导师辅导和专业孵化”,引导全省各地搭建创业培训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

  (三)支持小微企业“两创”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为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省财政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推荐武汉市申报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经财政部等五部委评审并批复,武汉市被列入全国15个示范城市之一,中央财政将持续给予总额为9亿元的奖励资金支持。截至2015年10月底,财政部已下拨6.3亿元资金。财政奖励资金将重点安排用于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项目化管理的原则,通过省级资金扶持和地方资金投入,加大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从201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和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到2016年,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联通,并与高校、大中型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互联互通,形成“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

  (五)支持省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先后制定《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推进研发经费管理、项目资产管理、成果权益管理、财政投入方式和风险控制管理五个方面的创新,有效调动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2014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增长接近50%,高校老师创办的科技企业数量是前五年的总和。

  三、积极减税降费,为创业创新松绑减负

  (一)大力减负降费,净化企业创业创新环境。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减负降费的决策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取消或暂停征收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预计为企业减负46.2亿元。2015年11月1日中央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及时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省境内执行的9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减为47项,是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最少的省份。同时,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正面目录清单已经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财政、物价、经信、民政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

  (二)大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创新成本。近年来,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依然坚决落实了对中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不超过2万元提高至3万元,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在20%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万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资本积累和再发展。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提供优质、廉价孵化服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围政策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和职工教育投入。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军品退税政策,鼓励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就业税收政策,支持各类人员充分就业。

  (三)积极推进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在东湖示范区扩大推广。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在东湖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扩大推广四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一是企业对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三是对5年以上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四)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让创业创新轻装上阵。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降低三项保险费率后,预计全省每年为企业和参保职工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22亿元。■

  (作者系湖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