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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强化履职担当 落实监督责任 王铭德

(发布时间:2016-12-1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面对依然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执纪监督问责。

  一、对准表,聚好焦,提高落实监督责任认识

  (一)落实监督责任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能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障。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曾指出,纪委是“宪兵的宪兵”,要抓“监督的监督”,做处理案件的“专业户”。这强调的就是纪委监督职责的专门性。中央和省委对纪委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就是回归“监督执纪”这一本源和主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敢于监督、敢于纠正、敢于查处。

  (二)落实监督责任是党的纪律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项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等,都涉及到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无论具体任务如何改变、工作范围如何确定,从法律授权和要求来看、从机构设定目的来看,落实监督责任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三)落实监督责任是实现“三转”的必然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一次深刻变革,也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更是反腐败工作思路调整、主业回归的必然选择。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上,要努力克服定位不够准、业务不够专、责任不够清、主力不够强、方式不够新、作风不够实等问题。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让纪检监察机关主业聚焦更准、角色定位更清、自身要求更严,更加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核心。

  二、履好职,尽好责,加大落实监督责任力度

  (一)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既是纪委的主责主业,也是反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查办案件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避免只办小案,不愿办大案要案。要时刻保持子弹上膛,严肃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同时也不可“抓大放小”,要注意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快办案队伍建设,将年富力强、能力突出干部选配到案件检查岗位,逐步提升科技化办案水平。坚持快查快结,探索“双立案”方式,建立公检法机关整体联动模式。

  (二)动真碰硬纠正“四风”。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加油站,没有终点站。我们要时刻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采取多管齐下、打组合拳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模式,监督检查向重点项目延伸、向单位内部延伸、向二级单位延伸、向山上河边延伸、向城郊结合部延伸,突出抓好作风建设。紧盯关键节点和重要时段,围绕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公务用车、公款吃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举办作风建设专题市民问政,加大对明察暗访问题纪律处分力度,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提升警示教育效果。

  (三)稳步推进监督方式转变。纪检监察机关要当好“监督员”,找准与中心工作结合点,围绕推进工作落实,研究如何正确定位,有效发挥再监督作用。检查党员干部是否守规矩、遵纪律,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找借口、搞变通的,坚决严肃查处,确保政令畅通。着重对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改变以往事前、事中全过程参与的监督检查形式,转变为对事后结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责任倒查、一案双查,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当事人、分管人、主管人和监管人实行“多方问责”。

  (四)惩防结合推进“查防一体化”。反腐倡廉必须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硬,形成合力,避免“就查案而查案、就预防而预防”。建立“查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就是要实现查办案件和预防腐败相互融入、共同协动,做到案件查办到哪里,预防工作就开展到哪里。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对发案单位管理漏洞,提出预防腐败建议,形成查办一起案件、完善一批制度、教育一批干部、优化一方环境良性机制。对发案比较集中的系统和单位,集中制定预防腐败方案,实施行业内控。坚持查办案件、预防腐败、执纪监督问责同步开展,针对查办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三、建机制,明责任,为落实监督责任提供保障

  (一)以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工作实践也充分证明,党委、政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坚强后盾,如果离开了同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纪委的工作将会一事无成。另一方面,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党委主体责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而纪委监督责任具有辅助性和保障性。只有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责任体系健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才能具备更好的条件和坚实的基础,从而确保纪委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问责办法》的落实推动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责任不明确,任务就会落空。当前落实“两个责任”还不同程度存在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对责任没有深刻理解,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襄阳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问责办法(试行)》,针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37种情形,明确“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者解聘”等7种责任追究方式以及问责程序,打造了检查考核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的问责标尺,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三)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讲团结顾大局树正气,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做到“三严三实”。按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优先选配到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力度,全面推行“阳光”纪检,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一支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

  (作者系中共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曾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