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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专稿

依法加强监督 促进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6-12-07)

                                                                                                                                     赵 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督,促进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一、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彰显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理念。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和实践,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共同的信仰。只有社会每个成员不断追求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才能形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力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实施好“六五”普法工作,督促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使公民愿意以法治方式表达诉求,使通过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共同追求和信仰。要让群众在人大每一次立法、政府每一项执法措施、司法机关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努力在法治实践中让群众以看得见、能参与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对此,领导干部要大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充分认识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和基础作用,带头遵守法律、加强法律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努力让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让公平正义的规则意识取代讲关系的人情意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夯实社会基础。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得到严格遵守。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落实好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维护好全社会忠于、遵守、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特别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律、法规相互一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落实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正义的相关规定,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创业发展、奉献社会、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同等机会,让每一位社会成员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承担责任、平等受到保护。对现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身不足,提出修改完善建议。适时制定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社会事业、民生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的同步,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化。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健全促进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系

  制度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和基础。当前,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社会公平的制度正在顶层设计和改革完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健全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

  督促建立法治政府。各级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运用者、制度的制定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责任就是依法行政,当好“守夜人”。建立法治政府,必须清晰自身角色,守好权力边界,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监督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使政府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改善民生事项、重大改革措施等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依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维护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督促推进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执法主体,80%以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活动来实施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严格执法,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执法权,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督促开展政风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公共服务,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服务效率,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督促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权利公平,是指公民平等享有生存和发展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不因性别、出身、职业、财产等不同而不同;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分享由此带来的成果。规则公平,是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受同样规则的约束,没有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始终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监督,从根本上维护公平正义。要督促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制度,保证公平正义最大程度得以实现。

  三、加强对民生工作的监督,让公平正义惠及广大群众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促进公平正义,必须更加关注全省人民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幸福指数,做到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

  督促解决民生突出问题,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工作始终,更加突出共建共享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性安排,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公平感。抓住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增加居民收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就业促进条例、药品监管条例、义务教育条例、农村扶贫条例、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执法检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加大对社会保障的监督工作力度,督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督促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督促政府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领域,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紧紧围绕“衣食住行、业教保医”民生八字经,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和专项工作评议,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让全省人民生活得更加富裕、更加安全、更有保障、更有尊严。

  督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督促落实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措施。要坚持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民生之源,督促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最低工资制度,突出做好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增收帮扶工作,使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加强司法监督,夯实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公正司法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重大职责,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凸显改革成效,维护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协调开展工作,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备及限期转办、交办重大案件及时回告等制度,共同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出现一次司法不公,就会大大降低法律威信;出现一次徇私枉法,就会丧失大片人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落实好严格依法办案制度,完善好案件质量评估制、司法公正考评制、执法违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办案意识,认真履行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司法监督渠道,创新司法监督方式,督促司法机关健全和启动内部监督机制。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存在错误的刑事判决及裁定,严肃查处枉法裁判行为;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着力纠正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防止和查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