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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

以法治实施为核心推进法治民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6-12-11)

                                                                                                                                     彭 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抓住了法治的核心问题。全省民政系统要充分认识法治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法治实施摆在首要位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法治民政建设。

  一、以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为基础,扎实推进法治有效实施

  要把加强民政立法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抓手,积极配合做好全国民政法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性民政立法能动性,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建立一、二类立法项目相递进,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相配套的立法工作部署。

  一要积极履职。对于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积极主动地与其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多部门联合,共同出台政策法规。对属于省人大或省政府立法权限的,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民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经验做法比较成熟的工作,及时制订立法工作方案,拟制法规草案,切实将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事项纳入全省立法工作计划和目录。

  二要严格依法。进行法制建设,要严格按照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既不能超越职权,也不能违反程序性规定。

  三要讲求质量。法律制度建设,要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就很关键。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调研,确保出台的法律制度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保障民生的核心需求,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现实与长远利益;确保出台的法律制度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四要统筹规划。保障民生的法制建设,涉及范围广,涵盖内容多。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法制建设计划。要紧贴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优先考虑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的紧迫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制建设与推进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善于发现并把握出台政策的时机,条件成熟一个,立即出台一个。有的立法要立意高,放眼全局,通盘考虑,充分利用所拥有的立法权责,进行制度创新,填补立法空白,促进民政事业发展;有的立法要应对现实急需,不避罅隙,注重细节。当前,要抓紧修订出台《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湖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对近期条件尚不成熟或充分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通过提请党委、政府出台或民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办法,提高制度效力,规范工作规程,为促成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基础。

  五要开门立法。民生法制建设,往往直接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要改进推进法制建设的工作方法, 做到开门立法,不能闭门造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既要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高法制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也要努力问计于民、问智于民,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制度草案通过后,应当及时、有效的公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能方便快捷的查询和获取。

  六要讲求效益。开展法制建设,无疑要消耗行政资源。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建设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民政部门无论作为制定机关还是实施机关,都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七要废立兼顾。当前,法制创新已经成为民政工作创新的新渠道、新形式与新载体。法制建设包括废旧与立新两个方面。废旧,既包括对旧有法律制度整体的废止,也包括对其部分的废止。立新,既包括填补原有法律制度的空白,也包括在原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的修订、完善。废旧与立新,二者不能偏废,它们对确保法律制度间的互相衔接,切实解决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对属于自己颁布的,要依照职权主动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属于其他部门或上级单位颁布的,要向制定机关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二、以规范民政行政行为为关键,扎实推进法治有效实施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职权法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一是制定民政行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法定职能和工作职责,更加准确地厘清各类行政行为,标明法律法规依据,逐一规范运作程序、工作流程。

  二是简化行政审批。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本着能放则放的指导原则,进一步下放、简化审批程序,力求在现行办理时限内明显提速,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切实强化行政审批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制度。不断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事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各项重大基本民生决策合法合规。

  四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民政工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尤其与困难群众、特殊群体息息相关,必须充分考虑工作和对象的特殊性,以民为本,实事求是,自觉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做到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更新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针对具体业务、程序和环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收集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完善法律文书格式、内容,明确各类各种法律文书使用要求。全面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充分说明查处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高执法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形成以系列法律文书牵引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经常性组织行政执法(审批)的案例(卷)分析评查,规范行政执法(审批)案卷制作、归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具体考核制度,对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处罚程序及证据采信明显存在缺漏或瑕疵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覆盖到各项业务,有效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解决方案等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以监督约束机制为动力,扎实推进法治有效实施

  民政部门在维护底线公平中责任重大,民政工作已成为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关切、媒体关注的焦点,这既是推进法律实施的压力,也是动力。

  一是建立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职权和规范性文件,把民政政策法律法规交给群众。紧密结合民政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紧密结合本单位本业务的工作需要和政务公开要求,组织编写政策法规解读、便民服务手册、实务指导手册等简明易懂的学法、普法资料,抓住新法颁布、重大节庆活动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扩大民政法规影响力,提高民政工作社会知晓度,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通过“政风热线”、“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平台,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使各项民政工作依法开展、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政业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法定途径优先”解决的事项,包括对民政业务领域内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或相关业务领域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民政行政处罚范围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判定可“法定途径优先”解决的事项,从信访渠道中分离出来。

  三是畅通群众利益救济救助渠道。更加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着力构建“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促动、审裁能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程,重点加强行政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建设,对事发的每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进行案例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加强对部分行政复议、诉讼频发的业务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举措,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四、以民政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支撑,扎实推进法治有效实施

  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与法治民政建设总体要求相匹配的协调监督、综合执法、法律服务队伍。

  一是大力推进民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广外省市组建民政行政执法支(大)队经验,切实整合民政执法资源,组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责分工,提高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已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要切实发挥机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尚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要抓紧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要着眼长远、合理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民政法制工作人才,完善结构、提高素质。高度重视民政法制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从法制工作岗位上选拔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让法制人才脱颖而出,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不断提高文明执法工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民政工作宗旨相统一的行政执法规程,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执法对象权益,注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统一,树立民政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把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并认真组织考试考核。进一步健全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普法考试、专业培训、案例分析、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提高法律素养。

  四是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实施的干部。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每个民政干部知行合一,须臾不敢忘记法定职责,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者系湖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