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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政府要强化以“公”为轴心的监管导向

(发布时间:2016-12-10)

                                                                                                                   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加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强调政府要“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加强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监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监管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公平公正地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有这样的不良倾向,明显扭曲了政府监管形象:有的政府部门对跟自己有好处的监管就争着上、“抢篮球”;而对跟自己无好处的监管便绕道走、“踢皮球”。这一“抢”一“踢”的举动折射出一种视监管为争利的行为,更反映出一种迫切的期盼呼声:政府必须强化以“公”为轴心的监管导向。

  强化“公而忘私”的监管境界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其核心是“公”。人类历史充满了公与私的矛盾,公与私检验着每一个人、每一件事。监管不主动、不到位,也无例外地涉及公与私。“雷声大,雨点小”以及“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监管乏力现象,其实质就是因为公私关系没有摆正而导致的。为什么有些政府部门一提到行政审批就有劲儿,热衷于批钱、批物、批项目?很显然,那是有利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为什么有的政府部门热衷于出文件、出规章、出政策?很明显,就是可以利用手中特权为自己的小圈子谋利益。凡此种种,说到底,是一个“私”字在作怪。但这也见怪不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必然受到利益的影响和驱动。政府部门并非世外桃源,当然也不例外。从理论上讲,政府部门除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外,应该是没有任何自身独特的利益可言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个政府部门除了作为人民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外,同时又是本系统、本部门利益的保护者。如何在承认政府部门必然受到利益驱动这个客观前提下,努力规范政府行为,是我国政府部门正确发挥监管职能、消除腐败的现实课题。许多正面典型启示我们,解决好这一课题,最根本的就是要从思想深处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者立党为公这个根本宗旨,使其真正明白政府部门的监管,理应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心底无私天地宽,政府部门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避免在行政监管中的功利性倾向,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好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

  强化“公平公正”的监管意识

  公平公正,紧紧相连,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要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平”一词共出现20次,引人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公平居首,让人期待。自发的市场机制有时会损害公平和公共利益,政府必须为市场提供规则、营造环境,实施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而有些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公平意识不强,不是以谋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而是以完成收费任务、完成监管工作部署为目标,重收费轻监管、重罚款轻纠正、重感情轻公平。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上,熟人与生人不一样,打招呼与不打招呼不一样,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一样,小企业与大企业不一样;同样的违法事实,在同一地区,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不一样。如此作为显失公平。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关,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行政监管必须始终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比如让就业、求职机会公平,让创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全社会每个人都有公平发展的机会,让公平、公正在社会最基层落地生根。

  强化“公开透明”的监管手段

  公开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普遍经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不懈地为实现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而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部门不愿、不敢、不想公开,或选择性的公开,或打着保密的幌子搪塞公开。这种状况的存在为不廉乃至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环境。据2013年2月27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项研究显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近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37倍。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一台普通的台式电脑政府采购价达到惊人的9万多元,而市场价不过2000多元,相差30多倍。由此可见,如果政府采购过程不是“阳光”操作,一些政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就必然会产生权钱交易的利益冲动,与商家配合默契地共同张开大嘴去啃食公共财政这块“大肥肉”。政府采购究竟该如何监管?一句话,关键在于公开透明。有了公开透明这剂良药、这把利剑,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天价采购”带“回扣”的暗箱操作就会寸步难行、无处藏身。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形成制度“笼子”,将行政公开确定为政府部门的“规定动作”。同时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全国上上下下关注的“三公”经费,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监管必须走“公开透明”之路,并使这条通向清正廉洁的光明大道越走越宽。

  强化“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力度

  实践证明,市场不能全方位解决公共服务产品需求,需要政府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尽力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偏重于经济增长的目标,在公共服务领域普遍存在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状况不佳的问题。由于公共服务涉及面广而又相对短缺,对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以谋求加快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现实的情况是,在传统的、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即分离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购买者和供给者的职能,引入其它非营利和营利性机构,通过一种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已经多元化,政府同时履行着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购买者和监管者的三重职责。在建立和完善全覆盖、高效率、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在主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方面,其监管体制构建的重心是建立高效的“政府内监管”体系;而在鼓励多种服务供给主体以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监管的重心则是建立包括政府监管、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参与以及传媒监督在内的完善的现代监管体系。目前,无论是政府内的监管,还是针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商业性监管都滞后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而这二者中政府监管缺乏力度又是主要因素,问题倒逼政府必须着力强化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从长远看,建立功能明确、组织独立、问责机制严格的多维度监管体系,仍不失为构建公平、高效、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

  (执笔人:湖北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苏 涛)

  责任编辑:曾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