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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

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税制

(发布时间:2016-12-12)

                                                                                                                    ——省地税局局长许建国谈地方税制改革

                                                                                                                                    本刊记者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完善的地方税制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关键一环。如何更好地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在地方税制改革中有哪些工作要做?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省地税局局长许建国,他对地方税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以地方税制改革推动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

  本刊记者:我们知道,税收是调整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请问许局长,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地方税制改革的积极作用?

  许建国:作为新一轮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制改革,应在税收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和执行落实中突出把握好四个重点,对不适应新一轮“升级版”发展要求的问题加以解决,使地方税制改革真正成为推动创业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一是积极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互动。税制改革既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来“量体裁衣”,积极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配合和支持,又要在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中与时俱进,实现税制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二是积极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机结合。深化资源税制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建立与之形成配套调节机制的基础能源产品价格,使企业切实感受由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内在动力与压力,从而逐步调整和转变生产方式及能源结构转型。

  三是积极与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适应配套。通过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减免税优惠等政策,建立与消费范围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扣除费用标准自动调整机制,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分配作用。通过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统筹整合理顺房地产税费制度,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加大对财富分配的调节力度。

  四是积极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创新型发展之路呼应支持。自主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要精心做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和个人开展科研活动的税制与政策设计,进一步完善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鼓励创新,推动创新,使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乘数效应得到充分释放,切实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使地方税真正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本刊记者:地方税制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地方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许建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根据《决定》精神,地方税制改革应坚持以下总体思路:在继续坚持以税种划分为主、收入分享为辅的分税制模式下,遵循事权与税权统一、财权与财力相匹配原则,结合实际调整原有地方税种、适时开征新税种,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大力培育收入规模较大、成长性好、稳定性强的部分税种为地方主体税种,构建收入稳定、功能齐全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税真正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本刊记者:那么,地方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许建国: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改革。在引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基础上,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扩充扣除项目,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方式。加快建设个人收入和财产登记信息系统,完善年收入12万元纳税申报办法,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节力度。

  二是对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将耕地占用税适时并入资源税。对煤炭、磷矿石等主要矿产资源品种实行从价计征改革,提高资源税税率,相应降低其费收负担。逐步将征收范围扩大到非矿产资源,将水、森林、湿地等资源列入课税范围。耕地占用税具有一定的资源税性质,也可考虑并入资源税。

  三是将消费税改造为共享税,将车辆购置税全部划归地方。将部分“两高”(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及高档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将除石油、卷烟以外消费品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改为消费环节,由地税部门征收。适当降低化学类化妆品和普通小汽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税率,提高部分资源类商品如实木地板的税率,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增加税收的透明度。

  四是推进排污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以及难以降解和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开征碳税。

  五是按照“房地合一”的思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新的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实施比例税率,赋予地方政府在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力。

  六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合并为城乡建设发展税。按照“立税清费”原则,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行费改税,并入城建税。将现行城建税依据“三税”税额附征,改为按照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为依据独立征收。

  七是改革完善车船税。将目前机动车车船税按照排气量征收的定额税调整为“按排量征收”和“按价值征收”相结合的复合税基制度,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

  八是改革整合契税和印花税。除了对证券交易项目继续保留征收印花税外,对其他应税项目由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契税,有效解决印花税与契税部分税基重复征税问题。

  本刊记者:地方税制改革牵涉面甚广,请问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哪些原则?

  许建国: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当前我国政府治理结构和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制改革必须遵循六项具体原则:

  一是遵循分级分税、彻底分税的原则。减少预算层级,按省、县(市)两级政府分税,并坚持彻底分税,建立地方支柱税源,提高地方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促进税制结构优化。

  二是遵循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的原则。新一轮地方税制改革应着眼于保障地方有足够、持续、稳定的地方税收入,以充分满足各级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支出需要,从而破解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举债度日的财政窘境,让政府放下“包袱”去做该做的事,促进法治、效能、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是遵循非流动性税源配置地方的原则。按照税收“取于民、用于民”的本质特征,地方税收入应主要用于为区域内纳税人提供公共商品,实现纳税人付出与收益相对应。坚持非流动性税源配置地方的原则,可以保证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相对固定,避免地区间恶性税收竞争。

  四是遵循保持“两个稳定”的原则。保持税负稳定和现有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是税制改革的基调。因此,地方税制改革既要充分保障地方政府用于履行事权的稳定收入,又不能大起大落,打破目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总体格局,同时还要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

  五是遵循税费配套联动改革的原则。地方税制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纳税人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正税与清费,正税要以清费为基础,费不清则税难立。因此,改革不能就税论税,应坚持税费联动,把各项规费基金收入甚至是预算外收入纳入改革的视野一并统筹考虑。

  六是遵循国、地税征管范围界限明晰的原则。对地方税种选择和征税范围的划分,应与国税征管范围有一个科学、合理、明晰的界定,避免征管的重复交叉,并尽可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简并手续,最大限度地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着力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完善地税征管体制

  本刊记者:目前我省的地方税制改革进展和成果如何?

  许建国:近几年来,我省积极主动投入地方税制改革,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基础准备和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率先探索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开展了以“改量从价,正税清费”为主要特征的磷矿石资源税改革试点。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主要是将原按吨计征的从量征收方式改为按销售价格计征的从价计征方式,改革效果显著:第一,促进资源合理开采,优化了市场环境。试点推出后,全省低品位磷矿石开采量比重由2012年的14%提高到2014年的23%,高品位矿石开采量相应下降,磷矿石“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的现象得到明显扭转。第二,极大改善了资源开采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资源收益合理分配,公平了企业税负。第三,增加地方可用财力。2013年在磷矿石量价齐跌的前景下,全省累计征收磷矿石资源税3.6亿元,比上年按从量计征方式征收增长42.3%。

  二是积极做好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2009年起,我省开始探索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并逐步应用到全省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有效堵住了“阴阳合同”带来的税收流失漏洞,也为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奠定了技术、人才和管理基础。在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评估组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在鄂州市探索对现行经营性房地产实行“两税合并”按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工作,至2013年底已完成相关税源税负测算工作,数据测算报告和改革实施方案已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是务实开展环境保护税理论研究。围绕“排污费改税”这一环境保护税改革路径,2010年以来,我省以地税部门代征排污费、并按照“环保核定、地税征收”的模式实施税式管理工作,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形成了《环境税征管问题研究》、《中国环境税改革研究》等理论成果,为开征环境保护税作好理论铺垫。同时参与起草和修订递交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我省力主的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改革路径以及“环保核定、地税征收”的征管模式建议在环境保护税立法中得到采纳和体现。

  本刊记者:征管是实现税收工作的关键,我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许建国:2013年3月起,我省地税部门启动了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这次征管体制改革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优化服务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为突破口,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税收征管体系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

  本刊记者: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方便纳税人,目前的改革工作对纳税人有哪些便利?

  许建国:全省地税系统通过改革精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办税流程,优化服务环境,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改革后,全系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95%的税收减免审批权下放到市、县级地税局办理。全面推行先办后审,依纳税人申请的264项业务中,除能通过网上办税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办理的和4项税务救济事项以外,全部归口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其中249项只要提交资料齐全规范,均已实现当场办结,只有11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办理。全面推行纳税人办税“免填单”,全面推广“同城通办”,目前已实现“免填单”业务79项,“同城通办”业务104项。最大限度减少办税环节,尽量精简整合流程节点,共减少办税环节345个。全面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及时研发推广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一次采集,全程共享,对纳税人已经提供的涉税资料和信息系统中能够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本刊记者:这次改革将要建立什么样的地方税征收体系?

  许建国:全省地税系统重新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形成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税收征收、法律救济“五位一体”征管格局。积极开展地税征管全过程职权清理和流程再造,全面清理涉税费工作事项,编写印发了《湖北地税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统一业务处理规则,统一征管业务流程,统一征管岗责体系。全面树立风险管理导向,将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形成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源管理流程,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在对绝大部分依纳税人申请业务事项取消事前审核的同时,通过强化后续管理、设置各种监控规则,关联流程监控,实现业务流程环环相扣,实现对征管全过程的闭环管理来防范风险。通过“一个分析三个应对”和机关实体化运作,持续提高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都成立了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办公室,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基础管理类事项和低等级风险应对,由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中高等级风险应对,由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逃骗税的高等级风险应对,各级地税机关都成为税源管理实体,省地税局机关主要应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任务,市地税局和县地税局机关主要应对本级重点税源的风险管理任务,基层地税机关负责税源基础管理。

  本刊记者:在信息时代,如何紧跟时代步伐,将信息技术运用于税收征管?

  许建国:全省地税系统在征管改革中坚持“业务先导引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手段创新征管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思路,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湖北地税特色的信息管税路子。根据需要,加快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理念和思路的调整,及时升级改造全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整合各个网上办税系统,重新规划设计新型全功能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打造一个全天候、全方位、全功能服务的网上办税大厅,为征管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及时强化涉税信息规范采集和有效获取,统一房产、土地、建筑项目、不动产项目等税源信息采集标准,全面开展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搭建扩充基础税源库和外围信息库,全面夯实税源基础管理,实现了税源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并为下一步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税源管理基础。加快完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涉税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以政府政务信息系统为主要平台,与20多个省级政府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有效传递和互通共享。

  本刊记者:在税收征管上,如何进一步规范征收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

  许建国:全省地税系统以全面深化征管改革为契机,从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切实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将主要由监察部门主导的党风廉政建设,与由征管部门主导的征管流程控制无缝对接,坚持管理权、决策权、执法权、监督权相分离,坚持调查审批、风险分析、风险应对人员和职责相分离,从制度体制机制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强化对税收征管和执法权力的制约,促进税收执法权力规范有序地运行。及时梳理排查税收征管风险点,强化业务流程控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在征管业务流程中,通过大量的工作任务推送、子流程自动触发和系统留痕管理,实现“工作找人”、“信息找人”,对每项涉税费事项流程的流转程序、岗位职责和办结时限都做了明确规定,变结果监督和事后问责为过程控制和事前提醒、事中防范。及时改革创新征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工作的主观努力程度。■

  责任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