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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落实《长江保护法》 织密湖北长江生态保护网

(发布时间:2021-05-21)

                            陈丽媛

  3月1日, 《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生态保护治理进入了依法实施的新阶段。湖北在长江流域生态地位极为特殊,在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应以《长江保护法》为行动指南,织密织牢湖北长江生态保护网,守护好一江清水。
  一、坚持空间规划与管控,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长江保护法》明确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以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作为空间管控的重要手段,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十三五”时期湖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长江生态保护发生转折性变化,但是形势依然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如鄂北岗地生态环境依然脆弱;部分支流、湖泊总体水质相对较差;开发管控力度不够,一些地区生态红线遭到破坏;绿色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流域环境风险隐患依然存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存有缺失,等等。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要求,统领水资源利用、产业布局、岸线使用等空间利用任务,把生态环境的规矩立在前面,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确保“山水林田湖草”空间分布面积不减少,“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格局更加稳固。
  二、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夯实保护修复成效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系统治理观念贯穿《长江保护法》全过程。应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受损湿地、重点污染湖泊的系统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发挥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国家试点示范带动效应。尽快开启省级层面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的调查,完善全省资源基础数据库。加强市际、部门之间会商、协调与合作,统筹各类规划、资金、项目等,建立跨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联动机制。二是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系统整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进一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宜昌等地“化工围江”治理成效,进一步加强城市黑臭水体、农业面源污染等重点污染问题的治理,通过内源控制和外源阻断、物理和化学方法并用、生物生态修复方法齐上的方式,构建综合配套的治理体系。
  三、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筑牢绿色发展底线
  一是发展绿色产业。加快对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整治 “散乱污”企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鼓励发展生态种植、养殖,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业领域绿色化发展水平。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计划,在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对产业园区全面实行循环化改造。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整合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二是发展绿色流通。加快绿色物流业发展,发挥武汉国家航运中心作用,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等;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智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三是推动绿色消费。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推广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厉行节约,形成全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坚持制度先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指导下,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共治机制,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建设、交通等部门进一步理清职责边界,统一保护标准。加快构建全省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快推动湖北地方立法与《长江保护法》对接,切实将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细化落地。二是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广宜昌黄柏河、鄂州等地较为成功的生态补偿经验,探索湿地生态补偿等多样化横向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新路径。依托各地丰富的生态资源,探索“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发展模式,大力开发生态产品。进一步完善以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为代表的环境权益交易体系,加快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水、森林、湿地等各类生态系统的价值核算定价基准,形成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指标体系与框架,明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量化形式。三是夯实责任担当。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落实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的,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长江禁渔、岸线保护等的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制定更为严格的罚款额度、处罚方式。加强省内外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五、坚持宣传引导,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格局
  一是加强对《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爱护生态环境意识。将《长江保护法》列入普法宣传内容,营造人人护长江、讲环保的浓厚氛围。二是构建全民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社会共治”,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合力。培育壮大湖北长江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及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保活动。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分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