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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运用党内法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舒 敏

(发布时间:2016-12-24)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标尺,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基本遵循和依据。我们充分运用两部党内法规标尺,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努力实现精准监督、精准执纪、精准问责。

  一、在执纪标尺上,运用“两线”杠杆

  新的《准则》和《条例》,打出的是一正一负、相辅相成的“组合拳”。《准则》开列正面清单,架设行为“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划清行为“底线”。充分发挥《准则》和《条例》“两线”杠杆作用,一方面,要围绕强化“不想腐”的自觉,加大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纪党规教育,以《准则》为蓝本筑牢思想“高线”。近年来,潜江市举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培训班,组织党纪党规知识测试,发放《党纪肃廉》教育读本,开展争创“勤廉好干部”活动,宣传严于律己、勤政廉政的先进人物事迹,树立“高线”标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对照先进找差距,着力查找个人在《准则》“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规范上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要围绕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纪律审查,强化遵纪守规的底线思维。对全市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借助网站、报纸、电视、手机短信等载体,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增强案件警示效果。以查处的市经信委原主任张成松、市住建委原副主任关成卓案件为鉴,编印《以案为镜以案明纪》警示教育读本,在党员干部中形成强烈震慑。

  二、在执纪理念上,坚持抓早抓小

  两部党内法规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动辄则咎、抓早抓小。贯彻这些精神要求,必须转变执纪理念,摒弃以往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唯大案要案论英雄等惯性思维,坚持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关键是处理好“早晚”和“大小”两种关系。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力争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防止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等“小问题”,不忽视、不放过,努力使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2015年,我们实施党员干部“五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落后必谈、领导干部任职前必谈、作风建设测评评价不高必谈、信访约谈函询必谈、信访线索初核了结必谈,探索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化的方法和途径,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三、在执纪方式上,突出点面结合

  《准则》和《条例》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化繁为简、重点突出,把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贯穿始终。贯彻执行两部党内法规,在执纪方式上也要突出重点,在人、事、时三个方面做到点面结合,抓大不放小。既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管好普通党员这个“大多数”,实现全体党员无遗漏。既要抓好政治纪律这一“六个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也要严肃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其它五项纪律,实现全面执纪无死角。既要紧盯年节、假期、换届等重要节点,也要加强日常监督,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年监督无空档。我们在开展作风巡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紧盯“五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不放松;在制定实施“十个一律”规定的基础上,紧抓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事项不放松;在广设“电子眼”开展监督的基础上,紧盯“一把手”等重点群体不放松;在认真梳理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基础上,紧扣“三种人”“三个以后”情形不放松。

  四、在执纪力度上,实行轻重活用

  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中的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准则》和《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违纪行为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未病”,勤于及时教育提醒,筑牢思想防线,实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对于“轻病”,善于组织轻处理以挽救干部,强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对于“重病”,敢于“刮骨疗毒”,实施纪律重处分,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使监督执纪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通过全面纪律审查来管住“大多数”,达到既“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更“护森林”的目的。2015年,潜江市共谈话函询28人,轻处分165人、重处分51人、移交司法机关14人,分别占立案数的49.7%、15.4%、4.2%,充分体现了纪律审查四种形态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的原则。

  五、在执纪问责上,体现从严从实

  《条例》明确规定,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这体现了党中央在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上是动真格、真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要开展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坚决以不落实之事倒查问责不落实之人,倒逼“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落地生根。同时,问责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要对问责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跟踪督办,从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根本性措施,防止问题反复出现。2015年,潜江市对56名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追责。市人社局一名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升学宴被“一案双查”后,该局党委深刻反思,主动作为,对全系统11名涉及婚丧嫁娶事宜的干部职工提前打招呼、集中谈话,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作者系中共潜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