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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关于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14)

王传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财产分配不断出现重新组合,造成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不断涌现,尤其表现突出的是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处置群体性事件,政策性强,难度较大,需要认真把握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规律,讲究方法,注意策略,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地,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以满腔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发展观念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信息准确、措施得当是成功调处的前提。应对群体性事件,关键是要早发现、早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任何事物一样,有一个萌芽、发展和结束的过程,但又具备“难测、难防、难处置、突然性大”等特点。信息不灵就成了聋子、瞎子,临事就很被动。因此,牢牢把握信息的主动权,确保信息灵敏畅通准确是处理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教育疏导、以人为本是成功调处的关键。我们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群众需要为己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准绳,以人民群众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为标尺,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开展好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及时解决广大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正确协调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在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要求,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要认真对待。在面对部分群众反映的一些机制、体制及历史遗留等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时,也要带着感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工作主动、处置依法是成功调处的重点。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仅要一一做出答复,还应对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困难进行摸排统计,主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特别是要对其后续发展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使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问题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也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坚持依法依政策办事的基础上,讲究方法,运用策略,灵活处置,讲求效果。既要做到依法严厉打击组织策划者和少数别有用心分子,又要采取“宣传教育、争取多数”原则,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从而赢得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部门联动、多方配合是成功调处的保障。在新形势下,我们处置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存在区域间协调、部门间配合的问题,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来开展调处工作,难度很大,如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多方配合,部门联动,对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领导干部具备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首先要有一种常备不懈的精神状态,在思想上时刻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对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绝不存侥幸麻痹心理;其次要有一种日常工作的超前思维状态,善于立足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好各种应急预案。

  二、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的具体实践中,要准确定位,从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增强针对性,坚持建立制度和落实制度并重,增强科学性和实效性。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按照及时、准确、迅速、全面的要求,构建多层次、灵敏高效、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做到“早知道、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赢得时间和空间。由政府牵头建立公安、城建、信访、劳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政府出台政策之前的各种社会舆论和动向,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政策合法、合理、合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机制。建立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动向、特点及预防与处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成功经验,查摆剖析失误教训,研究预防和处置对策。制定预案,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健全调解制度,整合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在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逐案分析排队,逐件登记造册,逐案落实领导,落实查办人员和责任,限定查结时间,集中查处,认真解决,及时消化,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群众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引起的。虽然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但因周期较长,导致少数群众的具体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越多越大,就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发表个人意见、参政、议政、督政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收集社情民意,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开辟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职责等途径来实现。

  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立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作者单位:襄阳市供销社)

  本栏目编辑: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