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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奋力推进湖北民政事业改革创新

(发布时间:2016-12-07)

                                                                                                                                    彭 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新的篇章,标志着中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我们将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把改革创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主题和总体战略,通过改革创新推动民政工作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

  一、以改革创新增强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要以改革的精神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动力。由于历史原因,民政工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工作模式、方式方法至今还在沿用,与党和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为新时期民政工作注入新的动力。民政事业改革是当前民政领域的一场革命,需要我们解放思想、破除束缚,用新视野、新思路、新举措去审视、思考我们的发展及其方向,以更大的决心、勇气和魄力去谋划和推动民政事业改革。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振“精气神”,推动湖北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要以改革的办法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当前,湖北民政事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思想传统守旧、创新意识不强、统筹能力不足、体制机制不顺、社会动员不够、基层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就是依靠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方法、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依靠民政自身的力量都难以有效解决,迫切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民政部门职能转变上进行改革,从社会动员机制上进行改革,这也是民政部门破解发展难题的唯一途径。因此,民政部门在解决政府关注、群众期待的这些问题上,必须有所作为,敢于啃硬骨头,以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认真梳理、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办法和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这些问题。

  要以改革的行动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民政事业改革的最大驱动力,也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我们要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老年人、困难群体、优抚对象、孤残儿童等传统服务对象生存的权利,有效满足他们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过上美好生活的迫切愿望。另一方面,还要适应湖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民生需求,在保障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努力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达到这一要求,必须转变服务理念,顺应时代要求和群众期待,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把握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把该管的事切实管好,该放手的事要大胆地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优化和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和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服务需求。

  二、民政事业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

  (一)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深化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改革,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一是改革登记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章,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完善登记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二是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理清职责权限,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活力。三是创新社会组织培育监管方式。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成立初期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一业多会”。配合相关部门制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建立“政府转移、社会承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年检监管等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

  (二)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一是坚持政府创造环境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相统筹。在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公建(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二是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既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政策制度,解决好老年人“有钱养老”的问题;又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解决好老年人“有地方养老”的问题。三是坚持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衔接。科学预测居家、社区、机构养老需求结构,加快形成以机构养老带动社区养老、以社区养老支持居家养老的梯次发展格局。四是坚持标准化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并重。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行业标准,优先发展社区类、养护型、非营利性、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和资源整合相结合。做到统筹城乡发展,更加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做到居家、社区、机构均衡发展,更加重视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做到公办、民办协调推进,更加重视扶持民办机构;做到非营利性、营利性机构共同发展,更加重视以需求为导向。

  (三)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以“和谐社区”建设为抓手,坚持党委领导,完善社区服务,强化居民自治,推进多元参与,建设幸福社区。一是优化社区治理体制。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由“搭建平台”向“品质提升”转型。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构建直接面向社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建立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二是全面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按照“能删则删、能并则并、能调则调、全面压缩”的原则,大力压缩影响社区工作、增加社区负担的各种会议、台账和报表。三是创新社区自治模式。厘清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的权责界限,赋予基层自治组织更多自治权限。探索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融合发展模式。建立社区评议监督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机制,完善居委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互动机制,畅通居民诉求与政府工作的对接渠道。

  (四)推进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政府加强“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建立与湖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重点保障、水平适中、可持续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一是转变社会救助模式,推动社会救助由“保障生存”向“保障发展”转型。在解决“收入型贫困”救助基础上,积极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把因病、因灾等因巨额支出“致贫”家庭纳入制度性安排。探索社会救助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延伸,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防灾救灾工作机制。探索救灾应急食品、药品等难以常规储备、急需救灾物资战略协议储备及社会化物流服务的新办法,探索减灾救灾工作中“技术服务、基础研究、灾害保险”等服务外包的途径和市场运作的新模式办法,探索用“市场手段、慈善理念”建设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三是拓展困境儿童福利制度。探索建立面向全体困境儿童,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的“一普三分”儿童福利制度。四是创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广泛动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救助服务,引入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适学人员回归学校。五是推进殡葬改革。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创新殡葬文化理念,提高树葬、海葬、花草葬等绿色殡葬比例,推行墓园生态化、园林化。

  (五)推进双拥优抚安置改革。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一是创新双拥工作模式。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为目标,以争创双拥模范城为抓手,创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社会参与的双拥工作格局,健全双拥保障体系、社会化拥军体系、现代军供保障体系。二是推进优抚服务保障机制改革。加强优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紧紧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在基层民政部门成立“优抚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畅通优抚对象利益诉求和情感沟通渠道。三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研究解决各安置地区以及各行业、系统、单位安置任务失衡问题,切实解决好重点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问题。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我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积极构建退役士兵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全省性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覆盖城乡、与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相衔接的退役士兵新型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创新民政事业发展机制

  (一)优化民政工作职能。一是加快民政职能转变。围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把社会公益研究和开展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把基本公共服务外的社区便民服务、各类服务运营机构等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委托行业协会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作用。二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律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实施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社会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创新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创新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资金扶持项目。规范民政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管程序,保障资金安全。加强民政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民政社会服务信息支持系统。加快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建立通畅的电子政务通道、统一的数据存储处理中心、综合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高度互通共享,信息技术与民政服务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民政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深刻变革,全面提高民政系统组织决策、统筹规划、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民政服务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争取省政府将基本民生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明确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湖北实际的民政综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考评办法,建立考评结果与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促进考核评估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量化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序、高标准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系湖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姜晓晓